一八六三年,美国商船“幸运之星”号到达中国,国人哄抢了这艘船。船主请蒲安臣出面向清政府索赔,被蒲安臣拒绝。原因是船主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有财产被抢,也不符合中美《天津条约》第十三款的规定:“倘商船有在中国所辖内洋被盗抢劫者,……万一正盗不能缉获,或起赃不全,不得令中国赔还货款。”
一八六七年,连接欧美大陆的电缆接通后,美国在华商人也想建一条中国支线,并为此到处活动。国务卿西华德也让蒲安臣找一家美国公司承包该业务,该公司的老板是蒲安臣的岳父。但蒲安臣坚决反对此事,认为此举在中国将受到强力抵制。他写信告诉西华德:“我坚决反对任何一家公司花钱来此冒险。作为一个爱国者,我希望美国公司在中国铺设第一条电缆,但我坚持我的立场。”
蒲安臣处理这两个件事中的所作所为,充分体现了美国和蒲安臣对中国的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