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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lq_lq 于 2010-12-20, 00:44:16:

宪政原理与宪法原理
--和合

一。宪政原理的核心思想

宪政原理的核心思想有三点:
1)建立一个没有国王,没有独裁者的政府。
2)政府的运行必须有效、稳定、可靠。
3)给予人民以基本权利。

这三点的相对优先关系是:
没有国王独裁者>政府的有效运行>人民的基本权利

这二个关系式是可以用逻辑进行证明的。

首先,只有把没有国王的概念放在第一位,从各方面消除产生国王的机制,才可能保
证一个没有国王的政府。

同时,只要经心设计政府的程序,没有国王的政府是有可能进行有效运作的。

可见,把没有国王放在比政府的有效运行更优先的地位,是可能实现的。

第二个关系式可以从几方面证明:

1。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框架,那么,人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没有了依托。缺少了
有效可靠的政府和社会结构,所谓权利就成了混乱的自由。

2。历史已经证明,任何时候,政府都将永远存在。并且,政府必须具有高于民众的
权力。这是你无法摆脱的客观规律。你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这种现实是不以任
何人的意志能被改变的。政府只有可能尽量接近民众,但是,政府的权威却永远高于
民众。

3。权利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而政府的运行则是保证权利发
展的机制。只有首先保证了可靠的机制,才能保证权利状态的稳定性和正常的变化。

4。如果把某些权利条款绝对化,那么,很有可能使得政府运作机制在某些方面无法
运行。

宪政原理中的这二个关系式只是表示了政治程序设计的优先次序,并不表明可以只
要前面的,而不要后面的。这种关系表明了,在政治原理的思考和设计程序上,应该
以这个关系式的顺序进行。但是,三者必须同时满足。


二。机制和状态这二个概念的区别

到底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权利的范围(是否合法),这是一个具体状态的描述。
怎样确立某种行为是否合法,则是一种机制。

很多人津津乐道地谈论美国这也是权利,那也是权利。仿佛把美国的这一套原般不动
地搬到中国,中国就会变好。这就是对宪政的巨大误解。

我认为,美国的很多权利法案的确很值得中国进行参考。但是,中国更应该学习的,
是确立这些权利法案的机制。而不是死搬这些法案教条。

例如,在美国,一夫一妻是合法婚姻。同性恋也是合法婚姻。但是,一夫多妻、群
婚就不是合法婚姻。公民有选择婚姻的自由,这是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其选择范
围却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法律的规范的。现在,你可以选择一夫一妻,或者同
性恋。但是,你不能选择一夫多妻和群婚。

这种法律对合法婚姻的具体范围界定,就是一种"状态"的描述。而确立到底某种婚
姻形式是否应该属于权利范围的程序,则是一种"机制"。

宪法并没有规定权利的具体"状态",但是,宪法却应该规定确定权利范围的"机制"。

宪法可以规定婚姻自由。但是,婚姻自由的范围却是一个动态的。早期的婚姻自由是
仅仅指一夫一妻制。现在扩大到同性婚姻。但是,一夫多妻,和群婚却依然不在权
利的范围之内。

尽管宪法还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犹塔州一夫多妻案件中,尽管那个男人和女人们
都号称是自觉自愿,并且号称一夫多妻是他们的宗教信仰。但是,美国的法庭照样
判他们违法。

我这里到要请教那些人权天赋的人们,你认为这些一夫多妻的信仰者,应该得到天
赋的一夫多妻的权利吗?

同样,美国的宪法规定,公民有拥有枪支的权利。但是,法律却可以对拥有枪支的
种类进行限制。拥有手枪合法,拥有重机枪,AK-47等杀伤力强大的枪支就违法。

依此类推,对于言论自由也是同样适用的。

公民有言论自由。但是,法律却可以对言论的某些内容和表达形式进行规范和限制。

例如,在公共场地,不得发表种族歧视、群体仇恨的言论。揭露别人隐私的言论也
是有可能违法。

另外,在本文的以后章节中,我还要论述,言论自由≠传播信息自由。传播某种信息
的言论,很有可能属于违法的范围。

可以说,言论的内容绝不是无限自由的。言论自由同样要遵循宪政原理第二个不等式
的约束。也就是说,如果某种言论影响到了政府运行的有效行和稳定性,同时,你
又找不到其它方法解决这一问题,那么,这种言论就有可能被判违法。

我认为,中国的权利范围应该从紧到松慢慢发展。只有经过严格论证,某项权利范
围的扩大不会造成政府有效性和可靠性以后,才能立法通过。对于已经成为法律的
权利,如果通过论证,证明对于政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或者,对于其它人的权利有
可能造成危害的,那么,这种权利范围就可以被收缩。

例如,美国对于公民拥有枪支的权利,就可以通过立法,把某些枪支规定为非法。而
在国父们所立的第四修正案中,从来就没有规定过某些枪支不属于可以私人拥有的
范围。


三。解决政治问题时,考虑同时满足几个条件的重要性

解决政治问题的过程中,常常需要面对同时需要满足二个以上不同条件的情况。就象
数学解题过程中需要同时满足几个不同的条件一样。

如果在思考时,不能从同时满足几个不同条件出发,那么,一个政客就不是一个成熟
的政客。一个政府就不是一个成熟的政府。

很多民运人士之所以不成熟,就是因为他们无法从同时满足几个不同条件出发,进行
思考。

例如,他们往往提出,为了民主,不惜让国家分裂。这恰好说明,在他们的头脑中,
国家的民主化和国土的统一这二个条件,无法同时满足。

另外一些人,则是拼命地要人权,而根本不考虑政府的有效性。好象把中国监狱里
面的犯人,和劳改犯都过上幸福生活,中国的民主政治就能实现似的。


四。关于宪政原理核心思想的讨论。

美国的国父们在开始建立宪法时,是只想到了前二点,而没有第三点的。第三点是
后来以修正案的方式加进宪法的。事实上,当时的美国立国者,主要的目的就是建立
一个即没有国王,又能有效、可靠运行的政府。美国的国父们聚在一起,绞尽脑汁
地假设新国王可能产生的过程,然后,通过一系列对政府机制的设计,把国王产生
的可能性一一的避免掉。就这样,产生了美国的宪法。

然而,随著政治的运行,美国的立国者们发现,如果没有一种对思想,和对思想自
由表达的保障机制,那么,所有的现存法律就可能变成僵死的教条。法律就无法成
为一种动态发展的法则。

因为,争取新的法律规则,必然是在现行法律之外的。尽管你无法确定,某种新出现
的行为是否应该被授予合法,但是,假如你不给这种新思想以表达的机会,那么,
任何新的行为都有可能被旧法律判为违法,从而,无论社会,还是法律都将永远僵死。

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就是在这种意识的原理下,产生了。


五。建立宪政的第一步:建立议会立法院

只有建立了议会,才能算是有了宪政。


六。言论自由的前提条件是议会

议会是言论自由的前提条件。国家政策的稳定性,靠议会来维持。

逻辑很简单。治理国家不能靠胡说八道的言论自由。必须有一种机制,把正确的治国
道理从乱七八糟的思想中提取出来。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答案很现成,就象科学定理怎样提取出来一样。

治国的道理也是一种科学。它的提取过程也象科学定理一样,需要有象科学一样的
程序。例如,科学期刊的审稿过程,准确、详细的记录,科学会议的方式,等等。

采用科学程序的议会是政治科学的主要程序。

我最近看到有关阿根廷,还有东帝汶的新闻。都说他们已经决定不采用总统制(虚设
总统),而改用议会民主制。我相信他们找到了比较正确的民主方式。

在议会制里面,并不一定能够保证立法的失误。例如,议会也照样可能做出决定,
建立城乡户口制度。但是,议会制在寻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法以后,就能用新的方法
来代替旧的户口制度。

议会为什么能够成为言论自由的前提?

因为,议会是一个立法的机构。它讨论的是建设性的立法。也就是说,只讨论解决
方法。而不讨论对现行法律,政策,或者社会的大批判。

你如果对现行法律不满意,那么,就请提出新的立法方案。

如果你仅仅是由于对现行法律不满意,而进行大批判,那么,议会不会给你废话的
时间。你尽管可以回家发牢骚。享受你的言论自由。但是,那些牢骚如果没有建设行
思想,不过是一些废话而已。

议会正是用这种机制,使得言论自由中的废话不能干扰国家的政治和政策。


七。权利的合法范围不是固定的,法律是动态的。

权利范围有扩大的可能性,也有缩小的可能性。例如,开垦公地曾经是一种权利。
西部的淘金者可以自由地到任何一处荒地淘金。但是,随著人口的增长,资源的的
相对减少,这项权利就被取消。

另一方面,很多人权却在不断扩大。例如,选举资格,政府信息的获得权利,等等。

九一一以后,很多权利受到压缩。例如,很多政府的信息不再公开。公共图书馆曾经
有一项法律。它规定读者有不受干扰的读书权利。读者看获取任何方面的书籍,图
书管理员不得过问,干涉。但是,九一一以后,很多图书管理员却向当局举报一些可
疑的读者。


八。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不同

从宪政原理的第二点出发,必然要求政府里面必须有代表统治者的机制。

按照这个机制设计政府,必然要求有二个不同的权力机构。一个由各省的省长亲自担
任,或者亲自任命。它代表了统治者的要求。不当家不知柴米油盐贵。

另外一个机构,则由民选代表组成。它代表了民众的要求。

在进行了这样的构想以后,我重新翻看了美国宪法。发现美国宪法正是按照这种思路
设计政府的。并且,美国宪法中,把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设计,排在了总统的条文前
面。可见,在美国国父们的眼中,二院具有比总统更加优先的地位。


九。逻辑优先≠权力大

很多人看美国政治,往往只看到美国总统。

的确,美国总统是美国政治中权力最大的。但是,按照宪政原理,权力最大并不等
于逻辑优先。

逻辑优先意味著一种前提条件。好比说,计算机是一个功能强大的机器。但是,功
能简单的电源却比计算机逻辑优先。因为电源是计算机的前提条件。

在政治体系中,同样存在着有的机构尽管功能强大,权力极大,但是,在逻辑上并
不优先的情况。某些机构尽管结构简单,功能也简单,但是,逻辑上却很优先的情
况。

在宪政中,首先应该有的,是二个议院。在保证议院运行的前提下,才能有总统的机
制。


十。总统特赦令在宪政原理中的地位

它是一种让可能的国王或者独裁者不坚持权位的机制。


十一。政府的有效性、可靠性等需要进行严格的定义

我还没有来得及思考这个定义。

大体说来,应该和政府应该管的范围,以及对于那些已经明确应该由政府管的事务,
政府应该有足够的财源、人力、和手段。

维护国家的完整,外交,以及和全民有关的经济、政治过程,应该由全国政府来管。

和具体个人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务,则应该由最低级政府来管。例如,义务教育问题,
就应该由最低级政府来管理。

但是,学校却可以要求省级政府对学校的基础建设负一定的责任。


十二。言论自由≠传播信息自由

言论自由的意义主要在于表达你自己的思想。而信息,则在很多方面表示是别人的
或者别人拥有的信息。很多信息是具有私人财富的性质的。

例如,隐私是属于别人的信息。你不能随便传播。

别人的论文,是别人的知识财富。你如果发表别人已经写好的论文,那么你是在抄
袭属于别人的信息。

另外,很多组织、公司对本组织内部的信息要求有保密的协定。你不能随便传播具
有保密要求的信息。


十三。在西方的文化、政治、和法律等社会各个方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那就
是尊重个人的思想财富。

很多人机械地理解成专利和版权。这样理解并不完全。

事实上,这个概念里面包括了尊重个人的思想创作,从各个方面都必须尊重。并不一
定涉及到金钱和具体的利益。在西方的思想中,思想本身就是一种财富。

其它人的言论和思想你不能随便抄袭。谁先创造了某一思想,或者发表了某种思想
,那么就应该准确详细地把他的信誉(credit)记录下来。即便是一个小人物,如果
你的思想具有新颖性,那么,就应该独立地享有你的信誉。因为,你的思想创作就
是你的精神财富。

而中国,往往是独裁者把贪天之功据为己有。一切好的思想,以及功劳都记在了最
高领导头上。

这一点,从民运的斗争过程也能看出来。事实上,很多人互相不服气,其根本原因,
就是因为自己的发言和思想,被自己的主席据为己有。

议会制度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方法。在议会中,一定要有健全的记录程序。


十四。中国离宪政并没有很多人想象的那么远。

假如从理论上能够解决宪政改革,江泽民政府没有什么理由,坚持以维持自己的权力地
位为由,不进行改革。

如果能够从原理上解决了宪政问题,我认为,江泽民会更愿意亲自进行宪政改革。
这对于他自己来说,是可以留名千古的事情。他何乐而不为呢?


十五。谁是个体公民权利的最后代表?是律师。

假如你认为你的个人权利遭到侵犯,那么你去找谁讨呢?

总统吗?显然不是。总统代表的是整个国家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你向总统求援,总统先
生可以根本不回答你。

议员吗?也不是。议员代表某一个地区的选民的利益。如果你认为你的权利遭到了
侵犯,议员先生有可能为你争取。但是,也有可能因为你的要求并不有利于他的整体
利益要求,而对你置之不理。

那么,如果你的个人权利遭到了侵犯,你该找谁呢?
答案是,找律师。律师是你的权利的最后代表。


十六。美国的法庭为什么能够让普通的公民作为最后的裁定者?

要理解这个问题可以从体育比赛的裁判方式找到答案。

假如我问,二个人进行象棋比赛,那么,是不是几乎任何人都能够当裁判?回答是肯
定的。因为,象棋比赛的规则严格,逻辑清晰。只要你公平,那么,当裁判实在并不
难。

法庭就象二个律师进行象棋比赛。谁正确,谁符合逻辑,是可以相当清楚地进行判
断的。

很多人认为法庭更象艺术体操比赛,没有严格的规则。而是谁争取到更多的同情心谁
赢。

我必须说,这是非常错误的概念。法律的概念是尽量把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合法、非
法分类。几乎所有的行为都可以进行严 格的分类判定。

在万一出现模糊的情况,正确的过程是,通过最高法院,对模糊的情况重新严格划分
界限。


十七。宪政的循环过程:

宪政中,原理具有最高地位。由原理通过机制,产生法律。法律反过来规范和保护
机制。也通过思想自由的法案,保护新原理的形成。

任何法律都是由原理出发,经过机制,变成法律的。

例如,凯恩斯的赤字政策。首先是从原理出发,通过机制,然后才变成法律。如果
不是从严格的原理出发,那么,是不是就可以随便说,政府就可以随便赤字呢?显
然不行。原理是一个科学的体现。当凯恩斯提出赤字财政时,其原理中的赤字绝不是
简单的赤字。而是把赤字当作一种手段,只能用于公共事业。每一项赤字都需要达到
某种目的。而不是说政府可以任意赤字的。

当赤字政策提出时,就必然会面临宪政问题。宪政机制中,一定会有某种机制,向
政府提出这样的问题:政府可不可以故意赤字操作?

显然,这种机制就需要经过宪政和宪法的检验。

这种检验政府的机制,可以说,是每时每刻都存在的。当政府每建立一项新法律时,
都会有机制提问,这项法律是否违宪。

可见,民主政府时刻受到宪法,和宪政原理的规范。


十八。民主的前提

民主的前提有三:

1。公平的法制社会。民主必须由法制来规范。否则,民主就是混乱。

2。民主政治(政府)由宪法来规范其范围。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任由民选政府折腾。
而宪法,则由宪政原理得来。宪政原理,则由最高法院,和宪法学院,以学术的
方式,存在和发展。

可见,民主是在科学和法制的规范之下的。

3。民主的经济前提是,公民都是经济自由人。民主不是用来管人的。而更主要是来
管理公民的纳税钱的。民主是用来"主"钱的。所以,民主的经济前提是公民需要首
先贡献钱,然后,再决定怎样管钱,和花钱的。

如果大多数的公民都不是贡献钱,而是指望从政府处领钱,那么,这个民主的经济
基础就不存在了。


十九。宪政原理都涉及到什么问题?

换句话说,宪政原理也是一种从原理上规范什么是政府的职责范围,什么不是。那
么,在遇到哪些问题时,需要考虑宪政原理呢?

例如,政府能不能赤字操作?政府能不能代替个体公民打官司?或者,在什么情况
下可以,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

政府能干涉进个体社会的程度,能够干涉商业活动的程度。能够干涉公民之间冲突
的程度。

司法和政府之间的干涉原理。

等等。


二十。如何加强中央集权?

现在的中国,必须用中央集权来统治。

这必须用总统制。加强总统的权力。另外,在参议院中,多设中央级的议员。例如
,各个部、委等都应该在参议院中有位置。甚至军队也可以在参议院有位置。

为了保持中央集权的力量,可以使中央级的参议员员的数量多于地方议员的数量。


二十一。法理是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民主之上。

但是,存在怎样才能提取出符合科学的法理这个问题。

用议会的方法就比较科学。而国王,或者独裁的方法就比较不科学。

因为在西方,科学本身就发达,科学的方法相当深入人心,所以,他们的立法思想
也就相当符合科学性。

科学的机制在宪政中处处体现。无论是法庭,还是议会,还是最高法院,或者宪法学
院,等等,几乎每处都是用科学的机制来运行的。

而在东方,尽管有的国家有所谓的民主制度,但是,科学思想不发达,即便有所谓
的民主形式,也无法找到符合科学规律的法理。

东方的法律即便是勉强可行的,也都是因为模仿西方法律的原因。而不是因为自己
产生的法律思想。

因此,可以说,如果不是用科学的思想进行法理建设,即便是建立了所谓的民主体制
(例如东方和南美的某些国家),也照样产生不了合理的法律。


二十二。科学(社会科学、政治科学)优先于民主。

因此,可以设计宪政体制,使得民众的选择只能从已经符合科学的可选范围内选择。
而不是任意选择。

例如,总统候选人在美国定为35岁以上,美国出生,不能连任三界,必须辞去私人
公司职务等等。这些都是从科学的角度出发,对总统候选人进行的界定。然后,才能
进行民众的选择。

可见,即便是在美国的所谓民主体制下,也是科学优先于民主的。

有关科学优先于民主的另外一个例子是印度尼西亚,有关亚齐的独立运动问题。

瓦希德是只知道民主而不懂得民主政治(宪政原理)的一个典型。

当瓦希德总统刚被民选为总统时,他极力推崇所谓自决运动,认为那就是民主。当
亚奇省的民众要求独立时,瓦希德总统的第一反映就是,同意亚奇人民的公投自决。
并且(天真地)说,我相信,一旦我们给了他们自由选择的权力,他们就没有理由认
为独立是有必要的。我相信亚奇人民是会选择统一的。(非原话,大意如此。)

他的这种纯真的民主思想终于受到军方和议会的强烈反对。他在对美国进行了
咨询以后,终于决定,亚奇省没有公投独立的选择。只许在自治和非自治二者之间选
择。而对于民众的强烈独立要求所造成的秩序混乱,终于采用了军队戒严的方法来
管制。

为什么不给亚奇以独立的选择?

因为道理很简单。一旦亚奇独立,整个印尼国家将更不稳定,并且,将极大地损害
印尼的经济和国家利益。这么简单的科学道理如果不考虑,却极端地为了无限的"民
主","自由",那么才叫荒唐治国呢。

对于中国来说,更可以增加民众选择前的科学成份。

例如,对于计划生育的态度。如果你的观点尽管符合所谓的人权,但是,会造成人
口的无法控制。那么,也就是说,从科学上就是根本没有道理的。那么,就可以把
你从民众的选择名单中剃出去。

中国的宪政不能再允许那种只高呼民主、人权空口号,而不讲实际的科学道理了。


二十三。政府的合法性不是民主。政府的稳定性不是民主。

政府的合法性并不在于民主。政府的合法性在于谁掌握了国家机器,谁就是合法政
府。

政府的稳定性也不在于民主,而在于是否有符合科学的立法机制。政府的稳定性在
于强势团体掌握和控制国家机器的科学性。

民主有助于合法性和稳定性。但是,民主并不是直接原因。

在某些情况下,不符合科学精神的民主甚至有害于国家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十四。建立宪政体系必须由精英来主导

第一,因为宪政体制并不是简单的多数人说了算的所谓民主。而是一套精细的政府
管理体制。包括了分权,以及严格的权限。对待法律的范围也是非常精细的。

这一切,都需要在一群具有系统知识的精英主导之下才能完成。

第二,从美国宪政体制看来,宪政的最高层次也是以精英的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宪
法学院的保障下进行的。可以说,美国的宪政体制自从建立以后,也一直在知识精
英的监护之下运行的。

对于中国来说,由于大量民众并不熟悉宪政体制,如果要建立一个新的宪政体制,那
么对于这些民众来说,更需要由掌握宪政知识的精英来帮助他们熟悉宪政的运作过程。


二十五。民主是宪政中不可缺少的成份。但是,不是排名第一的成份。

弄清这一差别很重要。

你如果把不可缺少的成份,放到了排名第一的地位,那么,整个政治体系就可能很荒
唐。

民主人士中一个很大的误解就是把民主这个宪政体制中,不可缺少的成份,理解成了
排名第一的成份。


二十六。什么情况下可以或者应该修宪?

当现行宪法机制无法解决当前问题时,可以提出修宪。关键在于,宪法规定的是政
府运行机制。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

正确认识什么是政府运行的机制,这一点非常重要。


二十七。大民主必须缓行

因为,民主政治是一个科学的体系,而不仅仅是人多了说的算。


二十八。宪政转型并不等于生搬硬套宪政原理。

宪政转型原理应该另外讨论。


二十九。自由主义和契约论者的误区

自由主义者和契约论者的误区在于,他们把宪政和法律当作一种自然而然的,由自
由发展而来的契约。其缺陷在于,他们忽视了,宪政和法律,最开始是由掌握知识
和智慧的精英创造而来。这种创造是根据科学的精神,符合自然规律的创造。

这种创造出来的科学思想,经过部分或者全部民众契约方式的认同,才建立了宪政
和法律体制。可见,创造在契约之先。

没有创造的契约,其实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并不少见。例如,约法三章,就是一
次契约。陈平拥汉高宗,向众人说,只有刘家的人才是正统的皇帝。这又是一次契
约。

当然了,黄袍加身就更是一次契约。

可见,契约并不能产生宪政和法制。

宪政和法制的基础,在于精英们科学思想产生的创造,经契约而认同。

自由主义和契约论者的最大误区,就在于他们忽视了创造过程。


三十。上帝创造了世界,人创造了美国的宪政体制

我认为,美国的宪政不是所谓自由的人们,象混乱的分子那样,在互相碰撞的过程
中,逐渐建立起来的社会契约。而是象上帝创造世界那样,由美国的国父们创造出来
的。

人是世界上,除了上帝之外,唯一具有创造力的生物。人的创造力来源于上帝。因
为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态创造出来的。当然,上帝是可以创造世界和宇宙的。人的
创造力是无法和上帝比较的。圣经中,我最欣赏的就是创世纪。

美国的宪政体制不是在"自由"的状态下,分子们互相碰撞,逐渐进化而来,而是美
国的国父们,"Vooom!"的一下,创造出来的。

他们创造出来的这个宪政体系,就象是一个新的生命。也的确是具有生命的。他们
要求这个生命的体系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呢?

这个生命的体系,要接受任何世界上的社会现像,和各种人物、事件。然后,进行
处理,输出一个处理过的社会。在处理的过程中,这个体系从社会的海洋中,吸取自
己需要的养料,把自己变的更加完善。也把经它处理的社会环境变的更加漂亮。

所谓的自由主义,是这台具有生命的体系,对社会现象进行处理的一种程序。而不
是这台机器本身的运行机制。自由主义的处理程序要求,当这台机器吃进各种社会
现象时,尽量保持这种社会现象的原样。仅仅对他们进行归类,并把它们规范的整
齐。这样,就保证了原来的社会现象不受到侵害,同时,也把周围环境变的整齐了。

很多其他的人,也已经看到美国的运行方式,是政府的有效性高于权利。但是,它们
却死活不承认这一点,还说,这是美国的错误。这显然是用他们自己的意志,来理解
美国的体制。


三十一。再谈法轮功问题

如果这个组织的领袖或者成员,可以通过逃亡国外,或者假离婚,假脱离关系等方法,
逃避法律责任,那么,这种行为就使得政府的有效性失去作用。因此,可以立法取消
这种行为的合法性。

法轮功的教主事实上是在制造了相当多的违法行为,并且造成多人死亡事故以后,逃
亡国外,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对于这种组织和这种行为,政府应该有权力取消其
合法性。除非法轮功教主以及其它领袖回国伏法。

换句话说,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果它/他能够通过某种手段实现逃避法律责任和法律
规范,那么,政府就必须有一种机制,或者通过重新立法,把这种组织或行为重新
纳入法律规范范围,或者干脆立法取消其合法性。

当然,取消某种组织和行为的合法性这种手段不应该轻易使用。应该在找不到其它
手段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例如,如果其成员或者教主在违法后通过逃亡海外,逃避
法律责任,这种情况,就可以采用取消该组织合法性的方法。

这种由于某些个人违法,而连累整个组织的立法机制,即便在西方也并不少见。例
如,在美国的大学中,对于动物试验都有严格的规范。FDA对于动物试验的规范非常
严格。其中有一条就是,如果某大学的某一个试验室中,如果被发现违章进行动物
试验,那么,FDA有权力把整个大学的所有动物试验统统停止。

再例如,在人工隆胸的产品中,只要发现有个别的产品,对某些个人产生了致癌作
用,那么,政府就有权强行停止整个这种产品的使用和生产。

法轮功自己认为法轮大法是一种类似于良药的东西。但是,假如在所有使用这种药
的人中,只要有几例被证明产生了生命危险,那么,政府就有权力硬性停止这种药
物的继续使用和生产。并且,法轮功必须为那些受到危害的人们,负法律责任。

法轮功的一项主要的误解就是认为,法轮功在美国没有被禁止,所以,在中国就不
应该被禁止。这是非常错误的。错误就在于,他们硬性地搬照美国的状态,而不是
使用美国的机制。

很多东西和行为,在美国可以正常发展,而到了中国就不能正常发展,从而,在中
国必须被禁止。这种事例也是非常多的。例如,传销。再比如,某些仪器,在美国
使用就非常正常。而到了中国,由于中国的灰尘大,水质不能保证,那么,这种仪
器在中国就无法正常使用。同样,很多东西和行为,在中国是很正常的,但是,到
了美国,就不能被美国法律接受。例如,商业的摊卖,父母为了教育而打孩子的屁
股。

在法轮功和政府之间的对抗中,主要的争论焦点是,法轮功是否宗教或者组织。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宪政原理的第二个不等式,首先应该保证的是政府的机制。也就
是说,法轮功首先应该把自己归类进政府所规定的宗教或者组织的框框。

是法轮功应该首先接受法律的框架,而不是政府必须接受法轮功的无法无天行为。

当然,这里面涉及到是否有新的宗教或者组织形式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更是应
该首先按照目前的法律把这个组织或者宗教套著。然后,才能把新的宗教或者组织,
当作权利范围有扩大的可能性当作一种待定的问题,来进行对待。

新的权利范围是否应该扩大,则应该完全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判断。某种权利范围
是否应该被扩大,在经过正常的程序以前,并不能提前下结论。权利并非天经地义的
。 例如,同性恋和一夫多妻都是新的婚姻形式。到底婚姻的权利范围是否应该被扩
大到这种形式,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不是在这种形式一出现时,你就把它
们当作所谓的天赋人权。


三十二。六四问题从法理上讲,示威者没有强求政府答应条件的权利

从法理上讲,示威者没有强求政府答应条件的权利。政府没有义务一定要满足学生
的要求。包括直播的要求。

游行示威是一种言论和观点表达的方式。它的目的是表达你的观点,而不是要求政
府在示威中一定按照你的要求去做。

当年,某些人反对贸易国际化,妄想通过示威的方法阻止政府的会议,那么,这种
行为就可以被政府强行驱散。你如果想利用这个手段强迫政府接受某种条件,那么,
你是找错地方了。

美国历史上,三K党曾经发起近百万人的大游行。但是,他们没有任何权利要求政府
答应任何条件。他们决不能强迫政府答应他们种族歧视的要求。

从这些事例看来,在游行示威的火热场面之下,政府无法判断民众的要求是否合理。

任何问题的解决都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都要有一个过程。赵紫阳先生在广场也
这么说:任何事情的解决都是要有一个过程,我保证同学们的要求得到充份的考虑。

另外,根据美国国会的法律,国会讨论问题不得在军队、民众的任何压力下进行。

也就是说,问题的解决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在法定的环境下进行。而不是在几十万
人的压力下。

公开对话当然可以。但是,必须是在象美国国会那样的环境下。没有任何压力的条
件下。

最后,游行示威必须要求有明确的组织者。这也是符合法理的。政府可以在申请游
行示威时,就事先要求组织者名单。这是沟通的需要。

因此,可以认为,在六四这次事件中,学生是犯了法理上的错误。政府则是在技术
上面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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