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建议将卖淫女改称为失足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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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蟑脑丸 于 2010-12-13, 16:02:35:

引用:
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卖淫女”变身“失足妇女”。称谓的变化,绝不仅仅是文字游戏。话语的边界,有时能折射出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曹可汗是三峡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他认为这是“法制进程中的一个进步”。

嫖客改称社精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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