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执业医师法呢,不信也得信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

送交者: 羽矢 于 2011-03-02, 12:22:41:

回答: 我相信你查过. 不过, 昏昏肯定不相信 由 blackbox 于 2011-03-02, 12:20:11: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受刑事处罚的;



所有跟贴:


加跟贴

笔名: 密码: 注册笔名请按这里

标题:

内容: (BBCode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