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部门应该罚款还是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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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田牛 于 2005-4-12, 14:57: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上海工商部门应该没收违法所得,另加罚款,并将情况通报检察机关。

上海一房产公司散布虚假信息被罚20万元


新华网上海4月12日电(记者俞丽虹)网上订立虚假定金合同、散布虚假价格信息,近日上海一家房产公司在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中,被当地工商部门处以20万元的最高限额罚款。

2004年7月至2005年1月,上海万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了控制销售进度,要求下属“万邦都市花园”售楼处在网上订立虚假定金合同,发布虚假购房价格。如,一套价格为140万元左右的商品房,在定金合同中出现的价格最低为3.4万元,最高则达到1212万元。此外,这家公司还虚构购房主体及相关个人信息。他们分别以并不存在的刘某、杨某的名义,在21套房屋中反复订立合同多达44次。合同中虚构的购房人的身份证号码只有13位、11位、9位,甚至5位,而购房人的住所更是离谱地填写为“无可奈何花落去”“阿斗发个”等。经上海工商部门查实,万邦公司发布虚假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除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这家公司还被处以20万元的最高限额罚款。

此外,在上海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中,另有8起房地产公司及中介机构违法经营案件被当地工商部门立案查处。上海工商部门同时透露,一些房产开发商利用上海市中心区域房源少、供应紧张的状况,对外谎称无房可售,私下却将房源提供给中介公司加价销售,并与中介公司私分价外差价。对于这种采用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旦查实,工商部门将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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