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限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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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田野 于 2010-07-15, 17:04:40:

不知道这个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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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限高消费令”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0年07月15日 19:10 共有 0 条点评


  【《财经》记者 张有义】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发布的背景之一为法院“执行难”。此前1999年,中央11号文件特别提到了“执行难”,并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自此之后,全国各地各级法院陆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排解“执行难”,“限高消费令”为其中之一。

  据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当前由于中国内地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负责人认为,地方法院出台的一些举措在司法实践中推动了不少“骨头案”的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的思路,最高法院起草了《规定》。

  《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九种“限高消费行为”。列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规定》还要求,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此外,《规定》第四条中载明,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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