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第五条,第六条。?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

送交者: jxh 于 2010-10-10, 22:40:32:

回答: 找到了 由 羽矢 于 2010-10-10, 22:30:39:

第四条教职工经教育无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者;
(二)因单位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安排者;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者;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不足三十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者;
(五)损害学校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者;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各级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或社会秩序者;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罚者;
(八)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
(九)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所有跟贴:


加跟贴

笔名: 密码: 注册笔名请按这里

标题:

内容: (BBCode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