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不告不理原则以及因检察官公诉独占而导致法官无案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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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whiteshark 于 2010-10-10, 01:43:59:

检察官的角色(下)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8758


(二)不起诉权之监督

从防范因不起诉而架空控诉原则(不告不理原则)以及因检察官公诉独占而导致法官无案可判而动摇国家法“权力分立”的基础原则所产生的“危险”出发,也从保障被害人权益的角度考虑,设立不起诉之诉讼监督有其必要性。在德国,法定主义案件的监督在诉讼法上适用强制起诉程序。[18]具体规定是: (1)强制起诉程序之申请人为提出告诉的被害人。(2)法定主义案件的监督在诉讼法上适用强制起诉程序;便宜主义案件的监督,不如法定主义案件严格,其监督采被害人提起自诉机制或者设定便宜不起诉处分须得法院同意之限制。(3)发动法院监督的强制起诉程序的前置程序是被害人应先向检察首长提出异议。(4)检察首长驳回异议时,被害人得于1个月内向管辖的高等法院提出强制起诉之申请,但应附理由及证据,说明本案有何等符合足够犯罪嫌疑的情事。但为防范被害人滥行发动程序,因而有特殊程序要件之设,申请书应经律师签名,由律师把关。(5)强制起诉程序中,法院为探究查明事实的必要,既可要求检察官呈案卷及处理经过,也可以命令补充侦查或委托法官进行。另外,就诉讼参与者而言,法院无论做何种裁定,之前皆应听取检察首长之意见,法院若要强制起诉时,则亦应听取被告之意见,以保障其听审权。(6)法院准许强制起诉的申请者,被告并无异议的权利。法院驳回强制起诉的裁定,有限制的确定力。因而,检察官仅得以发现新的事实为由再行提起公诉,被害人亦仅得以相同理由再行申请强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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