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判罚自恰没问题,在成法上自打补丁也没问题。唯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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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JFF 于 2010-10-06, 09:17:58:

回答: 这种判罚不太自恰,在成法上自打补丁。 由 我是西尔斯 于 2010-10-06, 07:42:06:

这个山东省高院自打的补丁北京可以不买帐。若是北京高院自打的补丁就没任何问题了。当然最理想的是最高法院打这个补丁-弄个司法解释,发给全国的法院。

既然山东高院的刑庭庭长能这么认为,那么在法院达成这个共识
就不难,北京这么判也没什么风险和困难。

“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并适用未遂犯的有关规定。” 这个合情合理合法。打这个补丁就是个手续问题,时间问题。迟早会走到这一步的。

现在看来,两方应该在这个方向上主攻,胜算比较大,风险最小。如果在方玄昌的伤情鉴定上再有进展,那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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