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凶伤害他人不应该以寻衅滋事罪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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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伊犁 于 2010-10-03, 03:14:37:

回答: 肖传国等人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移交石景山区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由 方舟子 于 2010-10-03, 02:14:35:

引用:

寻衅滋事罪主观上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起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

http://revie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35370

引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呵呵~~肖传国亏大了~~一千元了结的事要掏100倍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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