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fuzzify 于 2010-09-28, 21:04:36:
回答: 我的判断早说过了:故意伤害罪,不是故意杀人罪。 由 JFF 于 2010-09-28, 20:59:11:
加跟贴
标题:
内容: (BBCode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