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也不支持满天要价的钉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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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bluesea 于 2009-11-28, 12:58:40:

回答: 还扯权利问题来了,你先承认以下事实 由 jhuang 于 2009-11-28, 10:59:12:

尤其是社会开发需要而不仅仅是商业开发需要的时候。两倍于市价的赔偿,或者略低于此比如1.5倍的价格我认为都是合理的。

但是,这事情应该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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