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传国及其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以美金收取国外患者治疗费用违反国家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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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jhuang 于 2009-11-28, 07:04:28:

据说某巴基斯坦脊椎损伤患者不久前来郑州治疗,肖传国亲自为其主刀,事后患者支付2万美元现金。这显然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中国境内经济行为除符合以下条件之外,应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引用:

1.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增资和资本转让;
2. 代理进出口项下的外汇结算;
3. 涉外贸易从属费、运费和保险费结算;
4. 利用国际贷款的国际招标项下,中标方和发标方均为境内机构时的工程款项结算;
5. 同一企业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或企业总分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
6. 企业的营运账户与其外汇贷款借还、外汇融资租赁租金支付、结售汇不在同一银行的资金调拨;
7. 银行之间的头寸拆借、资金调拨;
8. 外汇交易市场的外汇交易、B股市场的股票交易和外币债券市场的交易。

很显然,肖传国及其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并不符合以上任何一条,根据相关规定,郑州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应对肖传国及其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根据规定加以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引用:

境内机构违反本规定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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