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新语丝论坛、方舟子[方是民]律师函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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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rc 于 2005-3-16, 14:50:59:

陕西同泰/德伦律师事务所 致新语丝论坛、方舟子[方是民]律师函


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致新语丝论坛、方舟子[方是民]律师函


新语丝论坛、方舟子[方是民]:


我们受西安翻译学院委托,就新语丝论坛、方舟子[方是民]2004年10月30日止今,对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法定代表人名誉权的诋毁和诽谤,向你们发出律师函。


新语丝论坛、方舟子[方是民]在新语丝论坛上发表的〈〈追踪“美国选出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行”假新闻〉〉及其后来陆续在新语丝上发表的文章和其他评论,内容严重失实。且未对西安翻译学院进行调查落实,文章发表后,在社会上对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损害。


我们两律师事务所受西安翻译学院的委托,要求新语丝论坛、方舟子[方是民]立即删除全部侵权文章,并向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法定代表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同时新语丝论坛、方舟子[方是民]应在新语丝论坛为西安翻译学院刊登恢复名誉的道歉文章。


如新语丝论坛、方舟子[方是民]在收到本函后不道歉,不赔礼,不删除侵权文章,不予刊登为西安翻译学院恢复名誉之道歉文章,西安翻译学院将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2005年3月15日

联系方法: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志诚大厦26层
邮政编码:710075
电话:029-88377259-802室[德伦律师所办公室]
FAX:029-8837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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