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社会最基本的规则”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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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antilier 于 2009-07-18, 22:21:09:

回答: 对不起,也许我误解了 由 梅子 于 2009-07-18, 21:40:45:

以最小的付出接受最大可能的服务。三水同学没有违商业社会之规。
玉子同学没有合同在先,也没有次次收款,事后要收自定的累计费,不管多便宜,都不符商规。只有自认倒霉,这才是现行的商规。

如若不言商,言男欢女爱,这是双方自愿的事儿,只要一方退出, 这种关系就告结束,就这么简单, no more, no less. :-)。

玉子同学不计较自己的损失的报复行为,本质上就是恐怖主义。只要三水同学愿意,针对玉子对其家人隐私的暴露,他可以随时bring玉子同学to justice. 这是冷冰冰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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