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讲故事:DNA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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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james_hussein_bond 于 2009-11-21, 21:12:42:

休斯顿法官很无奈地看着下面的原告被告,一对闹离婚的华人。作为田纳西一个小镇的法官,他二十几年只经手过三宗有华人的案子。第一宗是十年前一个中国学生闯红灯与别人撞车,被索要医疗费和误工费。那个中国学生一再提出原告的吸毒问题,以为那样就可以不赔或少赔。后面两宗都是离婚。没想到在上诉法庭,又碰到了一宗中国人离婚的案子。总之中国人给人的感觉就是不懂法律,在法庭上很随意。唉,可怜的中国人,让他们看看法律的严正无私吧。

休斯顿法官一边斟酌着用词,一边缓慢地说着,"本案田女士不服安德森县法院给予章先生的离婚裁决。离婚裁决包含对双方财产及章先生退休金的平分,并将年幼的女儿判给女方抚养,及每月六百美元抚养费。虽然田女士最初有代理律师,但律师旋即被田女士辞退。她的上诉是自己执行的,书面材料也是自己写的。

"从一开始,就有两项要求驳回上诉,一项是由章先生的律师提出的,一项是章先生自己提出而后律师同意的。章先生的律师要求驳回上诉的理由,是上诉方并未提供一审过程的记录全文。章先生本人的理由,则只是重复了他要求离婚的依据。关于第一点,即使没有记录全文,本法庭仍然有责任复审所谓的技术记录,检查是否有推翻原裁决的依据。至于章先生的要求,本身并不构成驳回上诉的依据。因此两项驳回上诉的要求均不采纳。

"回到案子本身,我们无法检查田女士提出的任何一审过程中的问题,因为在她的书面材料中她没有提出任何问题。而且她的书面材料也没有满足田纳西州上诉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要求。田女士口头提出的唯一抱怨就是她要求法院不给予离婚裁决。即使她现在提出了一审过程中的问题,我们也无法判断程序的合法性,因为如前所说,她并没有提供证据的记录全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假定引证的证据支持给出的裁决。

"最后,一审裁决中判给被告的原告二分之一财产及退休金,其条件是被告提供相关的同居关系证据。现在由于被告没有聘请律师而且她自己也没有能力满足前述条件,我们现在将此条件改为由章先生的律师提供此证据。这一改动章先生的律师在口头辩论时已经同意。

"基于上述理由,除需要的同居证据改动外,原判维持。上诉费由田女士承担。"

法官话音一落,章国庆长出了一口气,而田湘红大哭了起来。

离婚官司终于打完了。房子匆忙地卖掉。章国庆回到了单身生活。田湘红不久带着女儿回国了,跟父母住在一起。几个月后,就在章国庆为DNA测序的研究工作焦头烂额的时候,他不得不请假回国。田湘红疯了,被送进了精神病院。章国庆回国把女儿接回来,又到法院申请把孩子的抚养权要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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