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以下是《花旗》六作者的上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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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田牛 于 2005-1-05, 16:56:23:

回答: zt 邵连华上诉的理由: 由 田牛 于 2005-1-05, 16:49:58:

事实与理由,搜狐网站开辟方舟子(方是民)打假专栏,发表两篇文章,一篇是“‘金娣存款'文件有致命漏洞”,另一篇是“‘金娣存款'凭证是根据金圆券伪造的”。方舟子在文章中说“或者他们本身也是受害者,或者他们就是造假者,我现在倾向于相信他们就是造假者”。“认定这是一个骗局的人”。在两篇文章后边,搜狐网站还开办了“网友评论”专栏,使许多不明真相的人发言漫骂、污辱我们是“骗子”,指名道姓污辱专家、教授和我方研究人员,方舟子还列出了包括六作者在内的三十一人的《“金娣存款”金融大骗局的参与者和支持者名单》。给我们的经济、名誉造成极大损失和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20条、第1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法发[1993]15号,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我们对搜狐公司和方是民提起民事诉讼。

  东城区人民法院于 200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于同年6月8日下午法庭找原告、被告双方谈话调查,法官当时提醒被告对其主张要举证的。7月14日上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主要当事人方舟子并没有出庭,法官宣布:“法院多次传唤方舟子拒不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方舟子也没有委托人出庭辩护,只有《搜狐》派代表为其提供网络平台的责任进行辩护。法院宣判时法官又宣布:“法院多次传唤方舟子拒不到庭,且无正当理由,依法缺席宣判。” 方舟子虽然如此蔑视法庭,却一审赢了官司。一审法院给原告一个在法律条款中找不到的理由驳回起诉。

  从立案的宣判只差三天不到 8个月,于2004年12月20日才等来东城法院做出一审裁定,“本院认为:被告方是民在被告搜狐公司开办的网站上发表的两篇文章,以及社会公众在被告搜狐公司开办的网站中的电子公告系统上发表的个人看法和言论,是就‘金娣存款'的真伪问题在历史、金融等领域内提出的不同于原告的看法,双方的争议均属于不同观点的争鸣,不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范畴,原告对被告方是民及搜狐公司提出的起诉不成立。”对此裁定上诉人不服,上诉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对一审法院的裁定感到迷惑不解,东城法院立案后,东城法院法官江建丽和王芳对此案还在《北京晚报》发表了很好的消息,标题是“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全国许多媒体都有转载。法庭 6月8日下午找原告、被告双方谈话调查后, 才于 7月14日 开庭审理。原告方组成了 15 人律师团支持诉讼,《最高法院》网和法官学院还派人录像作教材, 东城法院为了重视这次 教材录像,还特别强调律师出庭穿律师袍。东城法院这一系列行为,已将证明本案起诉成立,应该归法院民法调整。而且在开庭时,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 这么一个简单的侵权案,为什么 隆重的折腾了 8 个月才知道“ 不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范畴”和“起诉不成立”呢 ?中国法律有刑法、民法、行政法三大法系,难道不用民法调整,去找 刑法和行政法吗?显然裁定驳回的理由不成立。

  二、裁定还认为:“双方的争议均属于不同观点的争鸣”。但是,被告方是利用网络媒体的方式向社会广为宣传,不是在一定范围内争鸣。且用语有侮辱、诽谤和漫骂的语言,已经超出了争鸣的范畴,伤害了原告。我国《民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报道失实”和“侮辱、诽谤他人”属于名誉侵权。民事纠纷是原、被告双方争议什么,法院就裁判什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举证了大量报道失实和侮辱诽谤他人的证据,还举证了公开指名道姓侮辱、诽谤和漫骂个人的证据,被告方舟子拒绝出庭抗辩,搜狐公司并没有对原告的侵权指控举出有效证据,天平已明显倾向原告的情况下。法院为什么另辟蹊径逃避责任?

  三、虽然此次纠纷源于“金娣存款”的真伪问题,但不是原告指控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金娣存款”的真伪问题是有管辖权法院的责任,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妄加指责的,就是讨论真伪问题,也不可以指名道姓侮辱、诽谤和漫骂他人。这些都是明显违法行为,是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这些侵权事实现在还在网上传播,东城法院的裁定不仅不能掩人耳目,因为全国的新闻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律师都懂得侵权的基本要素,全国公众对此裁定会自有评论的,会造成全国范围内的极坏影响。

  四、“金娣存款”案是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严肃的国际官司,即符合中国法律,也符合国际惯例,是中国公民争取权益的纠纷,它牵涉的民族尊严和国家利益,不属于不同观点争鸣的范畴,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报道有严格的规定,除“新闻报道要真实公正”,“转载稿件虚假失实的责任外”,还防止“新闻审判”。被告人已经反复使用了“骗子”、“骗局”、“造假者”、“伪造”等许多“新闻审判”结论。

  我们几年来对花旗银行( 1902-1949)年,在中国长达47年的历史掠夺和2.5亿美元赖帐问题进行研究,并出版了《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我们的活动是严格在法律允许范畴内,并无任何违法行为。今年7月份我们已经成立了“辽宁省中美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研究会”,研究会集体研究后,对“金娣存款”案已有明确的意见,“金娣存款”案是真实的,存款凭证没有造假的可能,研究会将依法推进“金娣存款”的讨债工作。跟我们对簿公堂的应该是美国花旗银行,不应该是中国人,这些人既没有依法取得花旗的委托,又不能拿出根据公开对簿公堂。只能用无根无据的网络消息攻击、侮辱、诽谤我们,其目的是不可告人的。

  美国花旗银行不仅对中国长达 47年的掠夺,今年在日本因洗黑钱被日本政府查处,虽然也出现一波三折,但日本政府还是顶住压力,于2004年9月29日关闭了花旗银行在日的四家分行。在美国,花旗银行因参与安然造假帐被查处外,今年又因在沙特分行向恐怖组织提供资金被告到美国法院。今年3月10日《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发行后,花旗银行组成公关队伍,对中央电视台、出版社、报社和网站进行了系列公关,当然多数人是有中国人良心的,只有少数人良心被出卖。我们深知这场维权斗争的艰难,因为是在极不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的,花旗银行在中国乃至世界是一个有钱有势的庞然大物,我们是无钱无势的几位公民。

   所以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正义感的法官,能够以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为重,查清事实,主持公道,依法责令其停止侵权,停止对我们的侮辱,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为我们早日把美国花旗银行推上法庭扫清障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邵连华 010-81141019,路慕光,颜品忠,郑光炎,夏祥生,张丽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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