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美国法律系统的理解,以期各位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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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Nixrreg 于 2009-08-30, 00:42:16:

甲诉乙、二者对簿公堂。

甲乙双方在法庭上陈辨,双方都认为自己陈述的是truth,nothing but the truth。

夹鸡坐在中央,有时陪审团坐在两厢。

夹鸡,从逻辑上来说,作为第三者,根本不知道甲乙的truth是真truth还是假truth。他能做的是根据双方的表演,applies rules。

那么我完全可以假设,夹鸡能做的只是裁决。既然是裁决,那么就有可能正确,也有可能不正确。

甲、乙一方不服,可以上诉。在上一集法院再练一次。

但到了最高法院,案子就不能在上诉了,最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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