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了原来1公斤=2斤。请参看“犯人、劳教人员”标准。 :)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

送交者: whatistrue 于 2009-08-26, 13:13:25:

回答: 1971 - 1975(?) 由 LaoXiao 于 2009-08-26, 13:06:52:

来源:
http://www.shtong.gov.cn/node2/node2245/node4447/node55203/node55240/node55250/userobject1ai43183.html
第四节 特种供应

    

一、军供

上海市部队的粮、油及马料等原由华东粮食局供应。自1953年1月起,移交给中国粮食公司上海市公司负责供应。公司设立军粮供应科。

是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规定:对部队节余粮的处理采取不赔不赚的两项办法,第一,部队节余粮出售时,可委托粮食部门以代销方式出售,其一切税捐、损耗均由部队负担,粮食部门不收取手续费。第二,由粮食部门按当时当地收购牌价进行收购,无收购牌价的,以销售价减5%作价。以上办法由部队自行选择。

1954年1月,粮食部发行1954年度行军粮票,7月2日,粮食部、总后勤部对部队人员请假回家,凭团以上机关所发的通行证向当地粮食部门或代销机构购买粮食。同年,市粮食公司在江湾建立军粮供应仓库,增设供应点,保证部队供应。

1958年8月5日,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军粮供应中几点补充通知》规定,部队因需要,在粮店营业时间之外包括夜间,前来领取粮油时,应热情接待,予以供应。部队移防时,有剩余粮油带走有困难的,每一品种超过50市斤以上的,可凭部队证明给予处理。部队遇紧急任务,既无现金,又无军用粮定额支票,应先拨付,后逐级上报至市粮食局。

1960年5月30日,粮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颁布《关于军事系统各类人员粮食定量规定》规定:(1)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海、空勤人员、伤病员、休养员、国防施工和铁道兵部队的人员均按原给养标准规定的粮食定量供应。(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按标准核定粮食定量。(3)在军队服务的工资制在编人员,按相同级别的军人定量供应。

1961年11月3日,上海市粮食局、公安局《关于改变武装民警粮油供应手续的通知》规定:各县武装民警部队每月应凭军用粮油供应证编造用粮、油计划,报送上海市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后勤部审批。各县粮食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数供应。

1963年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转业军官口粮供应标准的通知》规定:转业军官凭户口簿和有关证件向粮管所办理粮食供应关系。

1986年12月9日,商业部、总后勤部颁发《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贯彻“先前方后后方,先军队后地方”的供应原则。军粮的范围:现役军人、在编职工和经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批准列入军队供应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编牲畜,均属军粮供应。军用粮票分为价购粮票和供给粮票两种,由商业部印制发行。战士使用供给粮票,干部、在编职工、医院伤病员等使用价购粮票。副食大豆按领购口粮总数的比例供应。

二、特需

1.外籍人员

1954年8月,《上海市粮食定点供应暂行办法》规定:对外国驻沪机构的外籍人员及在沪工作的外国专家所需粮食,指定粮店按需供应。一般侨民的口粮,由各区油粮供应站发给购粮证,定点粮店按需供应。外商行业用粮,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科核批计划,到指定粮店购买。

1955年10月,上海市对各国驻沪机构的外籍人员和在上海市工作的外国专家、教授、顾问及其家属所需粮食,仍实行按需供应的办法,临时来沪的外宾、专家以及参观、访问的外国代表团等所需粮食,由负责接待外宾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用粮计划,经有关区的粮食管理部门审核后,向指定粮店购买。外国实习人员和学生,所需粮食,由单位根据实有人数,编造计划,到所在地区的粮食管理部门申请粮票,凭票购买粮食。对外国定居的侨民所需粮食,实行以人定量,凭证向指定粮店购粮。1956年9月份起,对各国驻沪领事馆的粮食供应,改为由各领事馆每月将所需的粮食品种、数量填写《购粮通知单》直接径送黄浦区第一粮店,由该店按照品种、数量负责送货上门。

1963年1月,外国留学生、实习生的粮油按实际需要供应,品种不作限制,并选择质量好的优先供应。

1975年11月,外宾、国际海员、外国驻沪机构人员、专家、留学生、实习生等自行上市场购买粮、油和粮食制品的,一律免票免证供应。住宿在市属饭店的华侨、港澳同胞购买粮食制品所需粮票,由所在饭店发给。

1982年4月规定:定居在上海市报有常住户口的外国侨民,其口粮、口油和供应方法一律改为同中国公民一样对待。

2.犯人、劳教人员

1963年1月,粮食部、公安部《关于被释放的罪犯、解除劳动教养分子等人员粮油供应》规定:刑满释放、保外就医等的犯人,及解除劳教的分子,一律由劳改、劳教单位负责办理粮油供应转出证明,到达地凭证明办理衔接供应。

1965年5月,粮食部、公安部《关于看守所在押犯人粮食供应的通知》规定:在押犯人的囚粮标准,可在13~15公斤的范围内供应。食油可按当地城镇居民定量标准供应。

1973年7月,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调整在押犯生活供给标准的通知》规定:劳改犯的粮食定量,特重体力劳动,每人每月24公斤,重体力劳动20公斤,轻体力劳动16公斤,不参加劳动的13.5公斤。病号伙食:病期在3个月内按本人原定量标准供应,3个月以后酌情减少。外国籍犯人粮食按实际需要供应。

1980年2月,上海市粮食局、财政局、商业二局、公安局、供销社,对上海市看守所在押犯伙食费和粮食、副食品供应标准规定如下:粮食定量,在押的一般人犯每人每月14公斤,劳动犯每人每月17公斤。外籍犯按实际需要供应。食油等副食品,市区按居民标准,郊县按城镇居民标准供应。

9月,上海市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粮食局《关于拘捕人犯粮油停止和恢复供应的通知》规定:各看守所、劳教收容站,在人犯和管教对象收管后,应即开具“停止供应口粮通知单”,通知其户口所在地粮管所,自拘捕之日起,停止供应粮油。凡逮捕、拘留的人犯和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关管期间的口粮、食油均由关押、看管单位所在地的粮食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实际关管的人数核实供应。

12月,上海市粮食局《关于犯人和拘留人员释放后粮食定量供应》的规定:凡属于刑满释放的,报进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后,按当地居民粮食定量标准供应。安排工作后,凭工作单位证明,按工种标准进行调整。农业人员,口粮由生产队




所有跟贴:


加跟贴

笔名: 密码: 注册笔名请按这里

标题:

内容: (BBCode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