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收入缴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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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bystander2010 于 2009-05-21, 22:01:56:

关于院士收入缴税问题以前估计是笔糊涂帐,从网上找到一个通知可以看出。这也反映中国体制上的问题,院士也是公民,应该同普通公民一样履行缴税的义务。如果说国家认为他们收入低,直接光明正大地给他们补助,没有必要在国家法令之外弄出一些特殊。我怀疑这类通知是否合法,税务总局的通知是否能凌驾于国家的法律之上? 中国的法律法规不是不完善,而是所谓的特事特办太多。本来一件好好的外衣,被各种各样的通知弄得千疮百孔。

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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