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你便吧,只要你不怕丢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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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Yush 于 2008-11-13, 09:46:11:
回答: 觉得不过瘾么?既然开始指点你了,会多指点你几招的,不必性急。 由 寻_正 于 2008-11-13, 08:30:19:
我想提醒你的是,我问你那些问题,什么时候否认了你对公开信公义性、正当性的认可?我否认的是你“在特定国家的限制条件”或“前提条件”下加给公开信的罪名。我想点拨你的是公开信的合法性这一法律问题,观点是:公开信的合法性不容置疑,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大英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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