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那一长串牵强附会的案例,均是“藐视法庭罪”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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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Yush 于 2008-11-10, 09:51:37:

回答: 我原文中一长串案例 由 寻_正 于 2008-11-10, 08:37:47:

哪有一案是涉及“司法独立”违宪案的?即便那个新南威尔士的“总理”(应为州长)的案件也不是:

引用:

在1982年,在澳大利亚有人在法庭外发传单指出警察与法官的潜在偏向性,获刑两个月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在1986年,新南威尔士的总理 Neville Wran公开在《每日电报》上支持被以刑事案控诉的法官Lionel Murphy,认为他无罪,这位总理被罚款2.5万元加诉讼费用,《每日电报》罚款20万元加诉讼费用。后来同一案件,澳大利亚广电公司也因为在节目中不适当地评论,认为法官Murphy有不当行为,而获罪,编辑罚款2000元,而公司罚了10万,外加诉讼费用。在1988年,《太阳报》就因为称呼尚未判的嫌犯为“在逃犯”而获得2万元罚款加讼费。在1990年一家电视广播公司因为报道一个嫌犯,采访警察及嫌犯暗示了嫌犯是真的杀人犯而获罪,判罚20万加讼费。在1998年,一个电台的播音员称一个在审案件中的嫌犯有罪,是“绝对的人渣”,电台赔了20万,播音员赔罚款加讼费达11万。

在2002年,一位印度作家,Arundhati Roy被印度最高法院判入狱并罚款,因为她非议法院。她是印度反对Narmada水坝的积极分子,因反对最高法院裁决支持该项目而被控藐视法庭。

别拿刺猬刺人唬人。在人看来,缩成一团的刺猬跟把头埋在沙里的鸵鸟无异。

为了方便你,我把我认输的条件调整一下:只需要你在你那几个案例的判决书中找出“judicial independence”这一词组。这,你认为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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