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寻正能找出个不具有权力者干涉司法独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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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Yush 于 2008-11-08, 23:31:48:

回答: 《公开信》违反司法独立?搞笑! 由 Yush 于 2008-11-08, 22:41:07:

我立即撤消此帖。

不要象读者网那个新来的“法学家”那样,找了个“由于恶意诽谤法庭权威机关,犯有藐视法庭刑事罪”的案例来“类似可比”《公开信》。以下是该“法学家”翻译的部分内容,显然他是视而不见:

引用:
http://www.xys-reader.org/blogs/dilettante/2008/11/06/%e5%85%b3%e4%ba%8e%e8%97%90%e8%a7%86%e6%b3%95%e5%ba%ad%e7%bd%aa%e7%9a%84%e7%bf%bb%e8%af%91%e3%80%82/
藐视法庭罪1981年法案的第二条限制了这个推定,说,只有严重的偏见极大地危及审判时,从而影响案子的进程,才能够被裁定为有罪。
http://www.xys-reader.org/blogs/dilettante/2008/11/08/arundathi-roy-%e5%9b%a0%e8%97%90%e8%a7%86%e6%b3%95%e5%ba%ad%e8%a2%ab%e5%88%a4%e5%85%a5%e7%8b%b1/
当庭法官评论道:“只有有诚意,符合公众利益,对法官行为,司法机关和司法功能进行公平的评论,才不构成藐视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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