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ree! ZT: 现有证据可认定女童合法权利已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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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yell 于 2008-11-05, 09:34:25:

回答: 您可以说从法律上不成立。但还非要咬定他没这个色心,别人心理阴暗,就太奇怪了。 由 ping_max 于 2008-11-05, 09:27:36: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11/05/content_10308702.htm
引用:
“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林嘉祥一案中林和11岁女童的陈述成为认定该案核心事实的直接证据,详细分析两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当时有侵害女童合法权利的事实发生。”今天(4日)上午,证据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教授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何家弘分析说,小陈属于未成年人,首先要看其是否具有作证能力,这就要看其陈述内容是否与该年龄儿童的感知和理解能力相适应。“依据现有报道,小陈具有作证能力,因为以她11岁的年龄,她对于当时发生的事情具有感知和理解能力。”

“其次,我们再分析她的陈述是否真实可靠。由于她对上述事情的陈述是在她回到和家人一起用餐的包厢里立即做出的,而且情绪比较激动,根据经验法则,这种具有即时性的陈述往往是比较可靠的,除非陈述者事先预谋编造虚假陈述。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小陈此前从未见过林嘉祥,可以排除她有编造谎言诬陷林嘉祥的动机。综上,她的陈述应该是真实可靠的。”

记者注意到,在众多有关此案的报道中,无一例外的提到了林嘉祥在面对小陈父亲等家人的责问,说出的“我就是干了,怎么样?要多少钱你们开个价吧。我给钱嘛!”等话语。在何家弘看来,这和小陈的陈述一样,属于即时陈述,也是比较可靠的。

“这些语言和林嘉祥之后说出的一些威胁性语言,虽然不是直接的承认,但是可以视为间接地默认了他对小陈做出了侵害其合法权利的事情。”何家弘表示。

何家弘指出,证明本案事实还要运用其他间接证据。具体来说,有关的录像资料和在场人员的证言,都可以成为佐证。包括酒店员工、在大厅用餐的人都属目击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都有作证的义务。

何家弘还告诉本报记者,除了上述已经发现的证据之外,此案中可能还存在一些潜在证据可以证明“当时在洗手间门口究竟发生了什么”。有关机关应当努力发掘这些潜在证据,找到当时在洗手间内外的目击人等更有价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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