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电视台就记者收取封口费一事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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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BLT 于 2008-11-03, 09:55:43:

http://news.sohu.com/20081101/n260375283.shtml

中国教育电视台就记者收取封口费一事发表声明
2008年11月01日07:56 [我来说两句(6)]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新华网
  中国教育电视台今日就山西煤矿瞒报事故向记者发“封口费”涉及该电视台一事发表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10月29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向相关媒体通报了初步掌握的有关“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瞒报事故向记者发"封口费"”的传闻查实情况,其中称中国教育电视台涉嫌收取了“封口费”1.9万。


  得悉此消息后,中国教育电视台主要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在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责成台相关部门逐一排查,发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通报情况中所称的乃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办,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制,由中国教育电视台按照相关部委合作协议免费播出的周播公益性安全教育专题栏目《安全现场》,于是立即做出先停播《安全现场》栏目的决定,责成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此事立即做出负责任的说明。同时,教育台有关部门与《安全现场》栏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的相关负责同志联系,请对方进行调查。

  据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0月29日回复称:“收取"封口费"之说我们决不存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的有关人员也就此事回复教育电视台,认为《安全现场》栏目确实向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出售了“安全宝典”光盘。新闻出版总署告知我台,《安全现场》栏目制售光盘未经有关单位同意,该光盘属非法出版物。

  基于上述情况,我台认为: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办,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制的《安全现场》栏目在一个不合适的时间和不合适的地点向有关机构推销并出售“安全宝典”光盘的确是不合时宜的。至于该栏目的从业人员是否有“封口”的嫌疑,则应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协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予以认定。

  综合上述两点,我台决定:

  根据我台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中“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有关政策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正式约见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向其当面宣布停播《安全现场》栏目,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通报了我台停播该栏目的决定,建议其协助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对《安全现场》栏目进行进一步调查,以澄清事实真相,我台同时将按照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中“乙方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不得假借甲方名义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乙方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此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部赔偿”的相关约定,保留对《安全现场》栏目因其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我台造成的损害做出进一步追究的权力。

  我台将一如既往地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真实公正的新闻报道原则和实事求是的基本准则;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珍视教育品格,维护教育新闻工作的崇高声誉和教育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加强行业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我台将继续加强与各部委和社会各界的教育公益宣传合作。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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