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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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JJZ 于 2008-10-17, 14:27:12:

回答: 看不懂 由 JJZ 于 2008-10-17, 14:25:12:

除本公约,尤其第二十七及四十一两条所准许之特别办法外,各被保护人之地位,在原则上应继续按照和平时期有关外国人之规章,予以规定,在任何情形下,应予以下列权利:

(一)应能领受送来之个人或集体救济物品;

(二)如其健康情形有此需要,应获得与有关国家之人民同等之医药照顾与住院待遇;

(三)应获准举行其宗教仪式,并接受其本教牧师之精神协助;

(四)如居住于特别冒战争危险之区域时,应与有关国家之人民同样获准迁出该区域;

(五)十五岁以下儿童、孕妇、及七岁以下儿童之母亲,应与有关国家之人民受同等之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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