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12年监牢是
(1)法院知道或者相信“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运毒
还是
(2)法院认为“我”是故意运毒
的情况下判的?
如果是(1),似乎判得太重了,或者根本就不应该判刑;
如果是(2),那判得很合理,但我觉得人民法院人民公安应该很容易查清,堂兄的证词、“我”自己包里的物证都可以证明我是去上学而不是贩毒,还可以向父亲、大伯、同学、辅导员等等人了解情况。总之我认为人民法院没那么容易污他清白,而且那年代大学生还挺宝贝的。
另外如此悲惨的遭遇、如此重大的转折,作者似乎也应该加多一些细节的描写,而且“我”的心里好像只是愤恨堂兄而已,对痛苦委屈的描写却着墨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