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是你自己在“咬文嚼字没完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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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不是牛人 于 2008-10-04, 22:07:05:

回答: 针对你说“起码要有多例相似的不良反应,才有可能得出结论”而言。 由 一个人 于 2008-10-04, 22:01:46:

个例仅仅是相对的,占人群中使用该药物的比例小而已。但是绝对数目,仍然需要多例。

没有人傻到一旦发现你所谓的“个例”就去做实验研究“因果关系”。只有当不良反应发生一定数目之后,才有可能去进一步研究,还不一定能弄清楚机理。

这就是我说的“起码要有多例相似的不良反应,才有可能得出结论”

你的所谓“国际标准是副作用可以用个案证明”,就是胡扯。

“靠个案报告后实验研究证明了因果关系”=“副作用可以用个案证明”?

你汉语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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