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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Amsel 于 2008-10-05, 01:37:15:

回答: 不要把黄仁宇说得那么不堪 由 Amsel 于 2008-10-05, 01:36:47:

引用:
  还有一个例子,更表示明代政府其本身之目的在管教,而不在服务。

  官僚管制大批民众的办法,乃是"集体责任"(group responsibilit)。如果子弟犯法,找到家长负责;村民不受约束,由里长、甲长负责;纳税人欠税,由"总催"负责;好在大家都在农村里,一般情形之下无法远走高飞,即使商人也可以责成他们互相保证。唯独对于开矿的矿工,缺乏适当的办法对付。他们一般从各处招募而来,即无从打听个人底细。当日开矿又是投机生意,本来矿主的资本就不够,一到开采不利,又无遣散员工各还本籍的办法。矿工人数又多,失业之后缺乏救济,一般落草为匪。他们开矿之后学得打铁,也有了制造简单兵器的本领。16世纪有好几次的匪患,由开矿而发生。1559年嘉靖帝需要修建宫殿,让全国人民开矿得银民六官四,可是引起浙江、江西间大规模的匪患。1566年"矿匪"攻下了南直隶的婺源县。事平之后,政府在1568年将三省交界处的矿区划为禁区。所有矿洞一律封闭,重要的道路上勒石,不许闲人进入,原来在矿区的民间也一律强迫迁出,因此受损失的田赋,则由附近各县附加抵补。官方尚印行一种书籍,称为《三省矿防图说》,里面讲到各条道路及应防备的地方。一部地理上的书籍不提倡开矿而反对开矿,看来也算独树一帜,只代表中国官僚主义之特色。

  这样看来,明朝政府的收入,得自工商业的方面极少,也不足为奇了。我作《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时,估计土地税并附加约为银2500万两,盐税约为200万两,其实盐税里尚有一部得出"荡价"。"荡"原来是水浸低湿之地,当中产芦草,可作煎盐的燃料,后来被有些灶户开垦为田。政府也向他们征一部分的税,而不并在一般土地税内计算,而抵补食盐专卖的短缺。这两项就已注入全国收入之绝大部分,近乎90%了。其他所有的收入,共计30种项目,总共所入即从宽估计,也不可能超过400万两,只有378万左右。而且当中最大的项目,尚是我们所谓行政收入。例如捐官(即"开纳事例"),每年可到40万,而全国开矿的矿银,即在最丰裕的一年,也不过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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