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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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aliastwo 于 2009-02-27, 20:51:32:

回答: 好奇问一下 由 whoami 于 2009-02-27, 20:43:47:

对于公民取名用字,应当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条例》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2.违背民族良俗的;
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已简化的繁体字;
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3.自造字;
4.外国文字;
5.汉语拼音字母;
6.阿拉伯数字;
7.符号;
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条例》还对姓氏变更的条件、名字变更的条件以及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条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条例》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骗取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处8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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