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事件可以参照《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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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Toolet 于 2009-02-15, 21:52:27:

http://cwwj.cwi.gov.cn/wjjcs/text.jsp?article=11355761260001&createdate=2005-12-26

由于蒙牛公司的特伦苏产品超过了【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又不属于【新技术】产品,理应按照《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此处罚权力应为物价局。

引用:
第五条 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统称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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