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之间:善与善的冲突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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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Edward 于 2009-02-09, 22:29:00:

学科之间:善与善的冲突与和谐

武夷山

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复杂性问题,含有很多维度,其中一个维度是善与善的冲突。

在社会的早期发展阶段,善恶冲突是主要矛盾。比如,愚昧是恶,知识是善;暴政是恶,亲民是善;贪污是恶,廉政是善。发展到一定阶段,善与善的冲突则处于更突出的位置。比如,舍得花钱解决农村缺医少药问题是一种善,为需要不断做肾透析的城里的患者报销医疗费也是一种善。政府财政资源有限,无法行那么多善,怎么办呢?这就带来了善与善的冲突。学科间冲突也是善与善的冲突的一种特殊形式。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印度人两千多年前就发现,楝树油可以杀虫。若把楝树油做成杀虫剂,肯定属于绿色产品。可是,若要在西方国家推广这种杀虫剂,就首先要做大量试验,包括杀虫效力试验、毒理试验和环境影响评估。这就需要大量的经费。身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出不起这些钱。而一些大的化学公司则想:楝树油的杀虫效果并不是本公司发现的,本公司无法申请专利权,如果我出钱做了这些试验,产品也上市了,如何确保我的利益呢?似乎不好办。于是,他们也不肯出钱做试验。结果,本来楝树油已经上了欧盟的“待考察活性成份”清单,由于没人出钱做相关试验,欧盟又将它从清单中撤下。撤下之后,谁将受益?不是印度的穷苦百姓,不是渴望绿色产品的广大欧洲公民,而是已经取得化学杀虫剂市场垄断地位的那些大型化学公司,它们将继续一边赚钱一边污染环境。这就是所谓现代科学知识(必须做这个试验那个试验才能保证安全)与印度传统知识(楝树油能杀虫)发生冲突所造成的恶果。哪一种知识错了(错了就属于恶)?都没错。

怎样解决学科冲突呢?首先要认识到,每种学科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都不能(也不应该)通吃天下。目前,较普遍的学科分类方式是把所有学科分成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三大类。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分,是按研究对象分的;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之分,又主要是按学科中量化研究手段的应用程度和学科规范程度分的。显然,这种分法不太能令人满意。国外有的学者则别开生面,提出另一种三分法:形式科学、解释性科学和设计科学。形式科学,是如哲学和数学一类的研究。解释性科学主要指自然科学和一部分社会科学学科(如经济学)。设计科学包括工程学、医学、管理学、现代心理疗法,等等。解释性科学重在描述(Description),设计科学重在施策(Prescription)。解释性科学的成果(比如宇宙起源)是人人关心的,设计科学所产生的知识(比如预应力结构可靠度分析)则主要是业内人士更关注。前者的典型研究成果是因果模型,后者的典型研究成果是一些技术(此处,技术作广义理解)规则。由于解释性科学和设计科学的差异如此之大,用前者来统帅后者就不一定合适了。比如,中医药就属于一种经过检验的、强有力的技术规则系统。它将自己感兴趣的系统(比如求诊者)视作黑箱,在某些条件下,特定干预(汤剂、针灸、推拿,等等)就能产生(也许是决定性地,也许是随机性地)所欲求的结果(治愈病人)。中医药确实迄今还不能令人满意地解释清楚治疗机理,但是,解释并非其使命。现代设计科学的成果则是经过检验的、有依据的技术规则,这里所说的依据,也许部分来自解释性科学。目前,中医药发展遇到的窘境,同印度楝树油的遭遇是差不多的,源自现代医学(主要以解释性科学为学科基础)与中医药学的冲突。哪一种科学错了?都没错。

我这里主要是提出问题,而不是提供答案。但是,不管怎么说,如果不正视和妥善处理学科冲突问题,而是简单化地将一种学科的主导范式凌驾于其他类型的学科之上,则肯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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