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一下丘小庆案再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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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Yush 于 2008-12-29, 12:43:32:

跟一审判决书相比,删除了大量抄袭来的“以说理见长、以文词见彩”的内容,唯独保留了以下部分:

李侠《警惕反伪科学运动扩大化》:
在科学发展的问题上,应该具有一种开放的胸襟和气魄:给任何观点一个表达的机会。实践会证明,哪一个更科学?

一审判决书:
张淑华、欧真蓉如果认为丘小庆未经其许可而将其姓名置于《多肽》论文上进行发表,当然可以发表文章进行探讨。因为在科学发展的问题上,应该具有一种开放的胸襟和气魄:给任何观点一个表达的机会,由实践来证明哪一个更科学。正如伏尔泰曾经说过的那样: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如果科学连一点相反的意见都害怕的话,那么科学的生命力以将何在!但是,本院强调的是科学的对话应当基于科学的态度,而不是断然指责他人为伪科学或者是科学造假。

再审判决书:
张淑华、欧真蓉如果认为丘小庆未经其许可而将其姓名署于《多肽》论文上进行发表,当然可以要求撤销署名。如果其不同意丘小庆的观点,也可以发表文章进行探讨。因为在科学发展的问题上,应该具有一种开放的胸襟和气魄:给任何观点一个表达的机会,由实践来证明哪一个更科学。但是需强调的是科学的对话应当基于科学的态度,而不是断然指责他人为伪科学或者是科学造假。

这段文字,恰恰可以用来驳回原告丘小庆的起诉:
张淑华、欧真蓉如果认为丘小庆未经其许可而将其姓名置于《多肽》论文上进行发表,当然可以发表文章进行探讨。因为在科学发展的问题上,应该具有一种开放的胸襟和气魄:给任何观点一个表达的机会,由实践来证明哪一个更科学。正如伏尔泰曾经说过的那样: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如果科学连一点相反的意见都害怕的话,那么科学的生命力以将何在!因此,本院强调的是科学的对话应当基于科学的态度,而不是断然起诉他人侵害名誉权


再审判决书如下认定有误:
本院认为,丘小庆起诉认为张淑华、欧真蓉侵犯其名誉权是因为张淑华、欧真蓉称其为“科学造假”、发明“纯属杜撰”等。至于PH-SA是否具有特异性属学术之争。假设PH-SA具有特异性,那么张淑华、欧真蓉的批评缺乏事实依据,无疑构成侵权;假设PH-SA不具特异性,那么尽管
张淑华、欧真蓉的批评有事实依据,但由于其在表达欲撤销在丘小庆论文上的署名的用语不当,给丘小庆的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张淑华、欧真蓉的行为仍构成对丘小庆名誉的侵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PH-SA是否具有特异性属学术之争”、“假设PH-SA不具特异性”、“张淑华、欧真蓉的批评有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张淑华、欧真蓉称其为“科学造假”、发明“纯属杜撰”等,是对事实的恰当描述,不属于“用语不当”、更不属于“侮辱他人人格”,因此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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