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修订给“地震预报”留出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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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Amsel 于 2008-12-26, 22:34:56:

防震减灾法修订给“地震预报”留出余地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马昌博 发自北京 2008-12-25 11:58:20 来源:南方周末网络专稿

地震预报要不要在法律上体现出来,地震“群防群测”还要不要坚持,震情震灾应不应及时公布,中长期地震预报可不可以向社会公开……这些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中备受关注的问题,正在12月22日开始的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南方周末记者获知,该二审稿有望在本次审议后通过。

给“地震预报”留出更多余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提交的相关修改说明中说,在广为关注的关于“地震监测预报”方面,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意见是在地震预报特别是临震预报还是世界性难题的情况下,建议将草案第三章的名称由“地震监测预报”改为“地震监测预测”,同时不对地震预报尤其是临震预报作出硬性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亦同意上述看法。

但另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国地震局建议,保留修订草案关于地震“预测”和“预报”的规定,认为:地震“预测”和“预报”的性质不同,“ 预测”属于科学探索范畴,因科技水平的限制,“预测”应允许不准确;而“预报”涉及政府决策,以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和开展相关的应对工作。并认为修订草案关于地震预报的规定,以不作改动为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经过会商,最终的二审稿上对此问题稍有修改,将地震“预报”的表述改为“预报意见”,加上“意见”两个字。这样比原有表述相对弱化一些,以留有余地。

地震“群防群测”需引导

而对于“群防群测”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鉴于对“群防群测”的作用及其可能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和后果意见不一致,建议删除修订草案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意见亦是如此。

而另外一些常委会委员则建议充实“群防群测”的内容,以弥补专业地震监测台网的不足。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地震局认为,群众将观测到的异常现象向地震机构报告,有利于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最后的结果是,二审稿原则上保留了修订草案关于“群防群测”的规定,同时增加对“群防群测”工作加以引导的规定。

震情震灾须及时发布

关于建筑抗震标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教科文卫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后认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应与抗震设防的要求衔接。草案二审稿由此增加了相关条款。

另外增加的条款还有要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该做好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这样诸如学校、医院和大的企业等单位将会更好的了解地震应急救援。

而此前曾经热议的地震灾害保险,因各方反映地震灾害损失巨大,普通的商业保险很难承受,建议对这类巨灾保险应由国家财政给予必要支持。二审稿由此修改为:“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与一审稿不同的是,本次二审稿删除了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报道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同时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有专家建议地震中长期预报向社会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在审议时说,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对“地震监测预报”和“群测群防”问题的处理上,分寸是得当的。既看到地震预报是世界性的科学难题,又跳出了“不可知论”的误区。这样处理,比较符合实际。

不过常委会委员们在讨论时亦有不同意见,黄智权委员说,“我个人倾向于赞成教科文卫委的意见。因为现在真正做到准确的地震预报是很难的。”黄委员说,“上次我们组一位列席同志提出了预警的概念,他认为用‘预警’比较准确,我倾向于叫作‘监测预测’或者‘监测预警’,而不是叫‘监测预报’。另外,法律委建议在预报后增加“意见”两字,好像加了‘意见’两字就留了余地,实际上是一回事……我认为叫‘预警’或‘预测’有点余地更有利。”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马启智说,没有必要争论地震能否预报,“如果说地震不能预报,那么国家地震局都没有必要存在……我觉得这个争论没有意义,我还是赞同‘提高地震的预报、预测能力’,这是必须坚持的。”

另外,根据常委会会议提供的相关资料,甘肃方面同时提出,应该探索地震监测信息公开的方式,做到专家预测与政府风险决策相结合。建议经过科学评审的地震中长期预报、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以及不涉及震情的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唐剑锋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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