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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田牛 于 2005-2-15, 15:06:20:

 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全文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邵连华、路慕光、颜品忠

我院已收到你递交的起诉材料,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院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2005年1月31日

2、以下是民事起诉书全文;

民 事 起 诉 书

原告:邵连华:男,汉族,辽宁省中美资产历史遗留问题研究会副会长,

原告:路慕光:男,汉族,大学文化,原辽宁经济报总编

原告:颜品忠:男,汉族,北京大学教授,

第一被告:王佳青:男,汉族,《京华时报》社记者:地址:北京朝阳区左家庄前街一号百灵大厦五层,电话 010-64668686转5888。

第二被告 : 高嵩,男,汉族《贵阳晚报》记者,贵阳市中山东路169号6楼,邮编:550002,电话:0851-5861111,13985112050

第三被告:卢嵘:男,汉族,《南方都市报》记者,地址: 广州市广州大道中 289号南方日报社,邮编:51060,电话:020-87373998-8502, 020—87388888转

第四被告:美国花旗银行 :代表:施瑞德:中国区总代表处地址:上海浦东大道1号船舶大厦20楼,电话:021-58791200,传真:58791208

案 由:名誉侵权纠纷

请求事项: 1、要求被告三记者向原告道歉并挽回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 2、花旗银行向媒体提供假信息误导公众,诬告邵连华被错误关押117天,要求被告公开承认错误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精神损失费60万元,赔偿诬告邵连华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费80万元(共计26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1997 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在花旗银行纽约总部,就“金娣2.5亿存款”事件谈判以来,花旗银行采取了一系列与其身份不符的手段整治追讨人。更为甚者是在中国的花旗分行,2001年8月3日邀请个别记者去上海会见时,在上海分行散发了盖有花旗银行章的两页说谎材料刊登在报纸上,用虚假的消息毁坏原告的名誉和人格。还组织了几位记者到沈阳和湖北等地采访,之后王佳青、高嵩、卢嵘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也不顾新闻出版署的严格规定,以联名的方式一稿多投,分别在《京华时报》、《南方都市报》、《搜狐网》、《南方网》、《大洋网》等多家媒体发表攻击、诽谤原告人格的文章,侮辱原告所从事的“金娣存款”事件是骗局。由于三记者报社都有点名气,一刹时全国媒体都纷纷扬扬转载传播,欺骗了新闻主管上级、全国公众和媒体,把原告被诬蔑成了人人喊打的“骗子”,降低了原告的人格和原告所从事事业的社会评价,由于花旗和三记者的颠倒黑白,使“金娣存款”事件在2001年被评为全国十大“假新闻”之首。

原告经过三年来忍辱负重的研究,终于在 2004年出版发行了《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今天才有机会把四被告告上法庭,让全国人民重新认识“金娣存款”案的事实真相。

一、王佳青、高嵩、卢嵘与花旗接触后,故意编写内容失实和侮辱、诽谤原告人格的报道,一稿多投在多家媒体发表。先是 2001年8月5日在《京华时报》发表了“巨额存款真相初现端倪”的文章,标明“三省记者联合行动”,全文登载了花旗银行说谎的材料,小标题是“当事人要负伪造之责”。同一日同一事实,王佳青、高嵩、卢嵘又联名发表在《搜狐》网站和《南方都市报》上,标题一下子变成“军阀后人指斥‘花旗银行巨额存款'事件是一场骗局”(2004年1月18日公证)。随后高嵩和另一记者署名“花旗银行遭遇中国江湖骗子”的文章发表在《东方网》上,(2004年1月18日公证)。2004年4月23日又以王佳青、高嵩、卢嵘的署名在《大洋网》上发表文章,标题为“军阀女秘书12亿神秘存款解密,只是场骗局?” (2004年10月29日公证)。原告看过了他们的文章内容,都是采用道听途说、胡编乱造的消息。那么今天把三记者告上法庭,请他们对“是一场骗局”和 “江湖骗子”这样的法律定论,提供有效法律证据。

二、 2001年8月3日下午,花旗银行驻中国区总代表处负责人钟敏敏向前去的十几位记者散发两页为其辩解的材料。于2001年8月5日全文发表在《京华时报》上,小标题是“当事人要负伪造之责”。许多媒体被“三省记者联合行动”的假象和花旗银行的“信誉”所误导,未经核实就以此为基调进行攻击性报道。原告经过研究查证后发现,这两页材料都是说谎的不实之词。对原告名誉和人格造成了伤害。如花旗称:

1、 “在凭证中印有‘CITY BANK'和‘NATIONAL CITY BANK OF NEW YORK,USA'都不是花旗银行在当时的名称。”经查证,有大量资料都证明花旗银行成立于1812年原名为城市银行,英文是CITY BANK。美国纽约城市银行的英文全称是NATIONAL CITY BANK OF NEW YORK,USA。

2、 “新加坡是1965年独立的。因此在此之前并无一国称为‘新加坡',当时只是马来西亚的附属小岛。”经查证,在花旗新加坡分行网站上清楚记载新加坡分行成立于1902年,与许多文史资料的记载相同。金娣存款银行是花旗银行新加坡金城道分行。花旗百年大庆时,在其中国分行网站上公布新加坡分行成立于1902 年。花旗在前后不到一年里吹牛时承认,赖账时又否认,都出自一人之口。详情已录入《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

三、由于以上三记者和花旗银行密切合作编造假新闻,为花旗银行到公安局举报邵连华制造了舆论导向。上海公安局只根据花旗的举报,就把中国公民向花旗讨债官司中原告方关押起来,把经济纠纷案中原告方关押起来是何等的讽刺。一个外国企业竟敢在原告的国土上公开诬告原告是“诈骗”,并关押冤屈 117天之久,这也创造了历史上最精彩的诬告奇迹。

“金娣存款”案是一场非常严肃的国际官司,是中国公民与美国企业法人的民事权益纠纷,走司法程序维护中国人权,不仅符合中国法律,也符合国际惯例。“金娣存款”案已于 1998年5月8日在美国联邦法院立案,同年10月6日和11月30日两次开庭,均遭到美方阻挠而没有开庭成功。在美国联邦法院没有撤诉的情况下,回国寻求新的司法途径,已经在法律专家的帮助下进行了“管辖权论证”。这是一起进入司法程序的国际官司,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涉外案件,新闻出版署严令禁止的“新闻审判”。法律也规定任何人都不许干涉正常的司法秩序。花旗如果不是赖帐的话,就应该遵纪守法,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端,而不是说谎和诬告。三记者更不该违背客观、真实、公正的新闻报导准则,肆意歪曲事实真相攻击原告。

本案虽然源于 “金娣存款”案真假之争 ,但不是原告诉讼名誉侵权的核心问题,原告控告被告侵权的事实,是指其利用向社会广为宣传的媒体,广为传播攻击原告的报道,不仅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畴,也触犯了法律规定。给原告本人和所从事的事业造成了极大伤害。根据《民法》第120、13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有“报道失实”和“侮辱、诽谤他人”的情节属于名誉侵权,所以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认为,四被告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把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描绘成“欺诈”和“骗局”,是对国人形象和民族尊严的诬蔑。四被告的侵权行为,还造成邵连华被错误关押 117 天,路慕光由于经受不起心理打击,心脏病突发,险些送了性命。颜品忠教授两年不能去北京大学参加活动的严重后果。三年来我们虽承受了巨大压力,但经过苦心研究,终于出版了《花旗银行在华掠夺纪实》一书,系统的揭露了花旗银行在华掠夺史。今天将四被告推向法庭,是拨开乌云见青天的义举。为了这一天,我们苦熬了三年,这不仅是四被告强加于我们身上的一段刻骨铭心的耻辱,也是一段刻骨铭心的国耻。

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主持公道,查清被告 名誉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 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改正错误,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邵连华、 路慕光、 颜品忠

200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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