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芦席的"计划生育"文革后才开始的说法不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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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鹏归 于 2008-01-06, 23:13:21:

以下古勾来的资料跟我的记忆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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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周恩来指出:“计划生育属于国家计划范围,不是卫生问题,而是计划问题。”事过三年,根据他的指示,在1973年召开的全国计划会议上,终于将人口指标第一次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随后,于同年底,在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上,国家提出了“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发挥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1971年2月,周恩来指示参加全国中西医结合工作会议的人员留下来,专门讨论计划生育问题。他说:“人口增长太快对国家计划不利,把计划生育搞好是大事,请同志们研究一个切实、有效的办法,我们的旧思想要扭转,认识要跟上。”经过认真讨论,由卫生部、商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向国务院送交了《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并得到国务院批转。报告确定了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的人口增长指标,提出了做计划生育工作的几项主要措施:
①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宣传晚婚、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通过宣传,教育群众,肃清封建思想残余,树立以晚婚、计划生育为荣的新风尚,使之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卫生部门要在现有编制内设一个小的办事机构。各部门都要互相配合,亲密协作,强调调查研究,深入发动群众,抓好典型,总结了推广先进经验。
③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农村巡回医疗队,都要积极宣传计划生育知识,做好技术指导,提高节育手术质量。在人口稀少或少数民族地区,对有节育要求的,也要做好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工作。
④加强避孕药品和器械的研究、生产和供应工作,积极组织口服避孕药和避孕用具的供应,重点放到农村,落实到人,方便群众。这一文件是国务院决心克服生育无政府状态,实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的具体部署,也是70年代在我国全面开展计划生育的新起点。

1973年,周恩来同志又提出:人口增长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1974年底,毛泽东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一九七五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报告》上作出了“人口非控制不行”的重要批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了全国城乡的计划生育工作。
为适应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需要,1973年7月,国务院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1978年6月,国务院对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进行调整、充实和加强。新的领导小组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强调指出:计划生育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关系到实现四个现代化,关系到共产主义事业前途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必须抓紧抓好。会议提出: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和健全各级计划生育工作班子,配备好基层单位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发动工作;解决好有关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

把计划生育普遍推行到广大农村是这个时期的显著特点。60年代,我国的计划生育以城市为主,农村主要是在城市郊区和少数人口稠密的县有所开展。进入70年代以后,党和政府提出,要在城乡人民中大力宣传和提倡计划生育,使晚婚和计划生育变成城乡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四五”计划中的人口指标也按城市和农村分别列出。避孕药具的供应工作开始把重点放到农村。各省、直辖市的计划生育工作部门都把抓农村和基层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因而出现了一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典型。在农村逐渐形成了以赤脚医生、妇女主任和“大嫂子队长”为骨干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当时的公社卫生院大都培训了能做简易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国家为一大批卫生院装备了放、取宫内节育器和做人工流产术所需要的器械。各城市还组织了大批医疗小分队,下乡开展节育知识宣传、技术指导等活动。
由于采取了上述各项措施,这一时期的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收到明显效果。人口出生率从1971年的31.86‰降至1978年的18.91‰。自然增长率同期由24.29‰降至12.49‰,农村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由6.01降至2.97。不过,这一时期各地工作进展并不平衡,仍有不少地区计划生育工作尚未开展起来。

70年代中期,随着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人口理论研究开始恢复。1976年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整理印发了毛泽东、周恩来等领导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和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有关人口问题的论述。1977年,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大军区举办了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学习班。一些高等院校、中共党校、社会科学院陆续设置了人口研究机构,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宣传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的基本观点,撰写出版人口理论的知识读物,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1978年,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人口理论科学讨论会。与此同时,在群众中也加强了理论的宣传教育,人口理论列入了中共党校学习内容,部分中学增设了青春期生理卫生和晚婚节育课。

1979年以来,鉴于人口问题的日益严重和紧迫,党和政府采以了进一步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方针和政策。该年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奖励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

1980年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的讲话中提出:“在今后二三十年内,必须在人口问题上采取一个坚决的措施,就是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争取全国总人口在本世纪末不超过12亿。”

1981年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把中国的人口政策概括为“限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素质”,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范围。根据这一政策提出的“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要求,取代了70年代“晚、稀、少”的提法。

这一时期,根据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情况对照顾生两个孩子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实践表明,这些规定凡符合中央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并且坚持下去的,都收到了良好效果。但也曾出现过两种倾向:

一是忽视农村某些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照顾生二胎的面过紧过严,因而与群众关系比较紧张。

二是脱离中央总的政策要求,放松了计划生育工作,因而出现生育上的放任自流现象。

1986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和198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进一步重申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并且作出了“统一思想,稳定政策,抓紧工作”的重要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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