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土内地人的香港签证是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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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true 于 2008-02-21, 14:28:37:

回答: 要不要签证应基于香港地方政府和其他国家的agreement. 不要动不动栽赃我党。 由 nemo 于 2008-02-21, 12:53:16:

因 私 访 港
探 亲

5. 内 地 居 民 如 欲 来 港 探 亲 , 必 须 取 得 由 有 关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和 「 探 亲 」 签 注 。

「 团 队 旅 游 」

6. 内 地 居 民 如 欲 来 港 观 光 旅 游 , 可 参 加 由 内 地 旅 行 社 所 营 办 的 「 香 港 游 」 旅 行 团 。 参加 「 香 港 游 」 旅 行 团 的 团 员 必 须 取 得 由 内 地 有 关 公 安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证 》 和 「 团 队 旅 游 」 签 注 。 而 「 香 港 游 」 的 团 员 须 遵 从 「 随 团 来 , 随 团 去 」 的 原则 。

「 个 人 旅 游 」

7. 内 地 广 东 省 及 28 个 城 市 ( 即 是 上 海 、 北 京 、 南 京 、 苏 州 、 无 锡 、 杭 州 、 宁 波 、 台州 、 福 州 、 厦 门 、 泉 州 、 天 津 、 重 庆 、 成 都 、 济 南 、 渖 阳 、 大 连 、 南 昌 、 长 沙 、 南宁 、 海 口 、 贵 阳 、 昆 明 、 石 家 庄 、 郑 州 、 长 春 、 合 肥 和 武 汉 ) 的 居 民 , 如 欲 以 个 人身 份 来 港 观 光 旅 游 , 必 须 取 得 由 内 地 有 关 公 安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和可 供 一 次 或 两 次 有 效 的 「 个 人 旅 游 」 签 注 。

商 务 旅 游

8. 内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私 人 身 份 来 港 经 商 , 必 须 持 有 由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和 可 供 一 次 或 多 次 往 来 的 有 效 「 商 务 」 签 注 。请 按 此 参 阅 《 内 地 人 士 持 商 务 签 注 来 港 需 知 》 。

其 他 旅 游 目 的

9. 内 地 居 民 因 为 其 他 目 的 例 如 : 申 请 外 国 签 证 、 出 席 民 事 诉 讼 等 而 欲 以 访 客 身 份 来 港, 必 须 取 得 由 有 关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和 「 其 他 」 签 注 。

附 带 行 程

10. 根 据 现 行 安 排 , 内 地 居 民 来 港 , 必 须 持 有 有 效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有 关 签 注 。一 般 而 言 , 持 有 有 效 签 注 的 内 地 旅 客 , 如 能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条 件 , 会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份入 境 香 港 , 而 逗 留 期 限 是 会 按 所 持 签 注 类 别 而 定 。 至 于 有 关 签 注 的 使 用 次 数 , 可 以是 1 次 有 效 、 2 次 有 效 、 或 多 次 有 效 。

11. 有 鉴 上 述 人 士 于 访 港 期 间 ,或 会 顺 道 到 邻 近 地 区 ( 如 澳 门 ) 或 境 外 短 暂 观 光 ( 包 括 乘 船 往 公 海 游 覧 ) , 为 方 便这 些 内 地 访 客 完 成 上 述 「 附 带 行 程 」 后 需 取 道 香 港 返 回 内 地 , 本 处 有 下 列 措 施 :

1. 若 旅 客 完 成 「 附 带 行 程 」 再 抵 港 时 的 日 期 早 于 前 次 入 境 时 获 准 留 港 的 期 限 , 而该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条 件 , 本 处 人 员 将 再 次 给 予 先 前 逗 留 期 限 , 让 该 旅 客 入 境 ( 例如 离 境 前 所 享 逗 留 期 限 为 五 月 八 日 , 再 抵 港 日 为 五 月 四 日 , 旅 客 可 获 准 入 境 逗 留 至五 月 八 日 ) ;
2. 如 旅 客 的 再 抵 港 日 刚 好 为 先 前 逗 留 期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 而 该 旅 客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条件 , 本 处 人 员 将 给 予 额 外 一 天 的 逗 留 期 限 , 以 便 其 取 道 本 港 返 回 内 地 ( 以 前 述 例 子, 如 再 抵 港 日 为 五 月 八 日 , 一 般 将 可 获 予 逗 留 至 五 月 九 日 ) 。

12. 「 附 带 行 程 」 不 限 次 数 , 但 将 以 返 回 内 地 任 何 地 区 后 结 束 。

过 境
13. 经 香 港 过 境 往 来 另 一 国 家 或地 区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 可 于 每 次 入 境 时 获 准 在 港 逗 留 七 天 而 毋 须 事 先 取 得 进 入 许可 , 但 他 们 必 须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包 括 持 有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有 效 入 境 证 件 及 经 确认 事 先 已 预 订 前 往 海 外 的 续 程 车 / 船 / 机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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