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国外?——“ 北京市公安局负责人就申请集会游行示威问题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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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alpha000001 于 2008-08-18, 11:27:56:

回答: 怎样组织一个一个反对中国体育部门仅仅为了几枚金牌劳民伤财的游行示威? 由 HunHunSheng 于 2008-08-18, 10:52:57: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8/18/content_9469687.htm
引用:
北京市公安局负责人就申请集会游行示威问题答问
2008年08月18日 14:51:4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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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18日电 北京市公安局负责人18日就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以下为采访实录:

问:自8月份以来,北京市主管机关共受理了多少起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其中,中国人、外国人各有多少起?

答:据了解,8月份以来,北京市主管机关共接待申请集会游行示威77起149人次。其中,境内人员提出申请的74起146人次,境外人员提出申请的3起3人次。此外,还接待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咨询22起24人次,其中,境内人员咨询13起14人次,境外人员咨询9起10人次。

问:对于已经提出的游行示威申请,批准的和不批准的各有多少起?不批准的理由是什么?

答:据掌握,现已提出的申请大多数是要求解决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福利待遇等具体问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与有关机关或单位进行协商。目前,已有74起游行示威活动的申请人通过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与他们的协商,解决了具体问题,因而自行撤回了申请。应该指出,具体问题提出通过具体协商来解决的法律规定,是我国法律解决公民个人诉求的一种有效方式。

在已经提出的游行示威申请中,还有2起属于申请手续不全、不符合申请要求的,现正在补正相关手续。例如,日前,某位申请人申请携幼童进行游行示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会游行示威是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而幼童不具有独立的意志,没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不符合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主体条件。因此,主管机关请其补正参加示威活动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和人数,并提供相关材料。当然,要求补正材料并不意味着拒绝申请或已经做出了不许可的决定。

此外,还有1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的不予许可的情形,主管机关已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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