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属实, 同意版主说的施一公此举不妥, 但不妥之后隐藏的是巨大的经济利益. 不知版主是否可以评论一下其以下之举是否涉嫌欺诈?
其人已列入2008年度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候选人名单, 见
http://www.nsfc.gov.cn/Portal0/InfoModule_396/fj2008-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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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一公 男 美国 博士 教授 结构生物学 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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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满足申请条件, 见
http://www.nsfc.gov.cn/nsfc/cen/xmzn/2008xmzn/05rc/02.htm
必须:
3.已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申请者提交申请书之前,在国外已没有固定受聘单位,项目依托单位为申请者唯一聘用单位。
不知申请者何时提交的申请书, 但要求是提交之前在国外已没有固定受聘单位. 学术休假也好, 8月15日答辩会之后正式辞职也好, 辞职未正式批准或未正式生效也好, 都不满足条件, (否则就满足不了霍华德•休斯医学学会研究员条件).
问题: 这样做是否涉嫌申请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