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0日,法院最后判定,薛小怀将杨军列入自己文章的作者名单,有不妥之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薛小怀在《兰州理工大学学报》上刊登更正启事,为杨军消除影响,但3986元的诉讼费用,薛小怀只负担100元,其余的3886元都由杨军承担。
杨军不服,又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由于他无力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在申请免除诉讼费请求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宣布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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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这段叙述什么意思:记者难道不知道,中国民事诉讼无论胜负,原告负自行承担讼费用是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