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找到了几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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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sl 于 2008-06-30, 21:03:11:

关于“天价大米”纠纷案,除了"民事答辩状"提到的几个法律,又找了几个,转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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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上述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第二十二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
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
第二十九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
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证书放行。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
(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三十五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八条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卫生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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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管理规定。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
卫生部根据本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第五条 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
第六条 食品企业在标签上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
除上述成分外,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
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第七条 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100克(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各营养成分的定义、测定方法、标示方法和顺序、数值的允许误差等应当符合《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
营养素参考值(NRV)的具体数值应符合《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第八条 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
(一)含量声称: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二)比较声称:指与消费者熟知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
第九条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第十条 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声称的营养成分的功能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并具有营养素参考值(NRV);
(二)产品中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含量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要求和条件;
(三)应使用《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相关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第十一条 营养标签的标示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假,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任何产品标签标示和宣传等不得对营养声称方式和用语进行删改和添加,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的作用。
第十二条 根据科学发展和实际情况需要,卫生部负责调整食品营养标签所涉及的营养成分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食品营养标签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应当以一个“方框表”形式表示,营养成分表的方框可为任何尺寸,方框可以设置为与包装的基线垂直。基本格式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
(二)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必须标示于包装的醒目位置;
(三)包装可用标签主面积小于20平方厘米(cm2)或特大规格包装也可使用横排(水平)标示;
(四)营养标签的字体和颜色要求清晰,但营养声称的字体不得大于产品的一般名称和商标;
(五)营养成分应当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顺序标示,当标示的营养成分较多时,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醒目;
(六)如有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但内包装物(或容器)上必须标明每份净含量。
第十四条 营养标签应当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第十五条 食品营养标签中标示的数值,可以通过食物成分计算或者产品检测获得。计算的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应当完整和真实,以备核查和溯源。
第十六条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
(一)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或10毫升(ml);
(二)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
(三)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
(四)现制现售的食品;
(五)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签的食品。
第十七条 食品企业应当生产经营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加强食品生产、保存和运输过程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食品企业应当对营养标签的真实性负责,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营养标签的制作和审核。食品出厂前应当对标签标示内容进行核查,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九条 由于虚假或者错误的营养标签对消费者产生误导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规定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解释。
附件:1.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
2.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3.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
附件1
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
依据《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中所涉及的内容要求,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定义、折算系数、营养成分分析和标示方法、数值表达、允许误差和推荐的营养标签格式等内容。
一、术语和定义
1.预包装食品(prepackaged foods) 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营养成分(nutritional components) 指食品中具有的营养素和有益成分。包括营养素、水分、膳食纤维等。
3. 营养素 (nutrients) 指食品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缺少这些物质,将导致机体发生相应的生化或生理学的不良变化。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
4. 能量(energy) 指食品中的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的能量。推荐以千焦(kJ)或焦耳(J)标示,当以千卡(kcal)标示能量值时,应同时标示千焦(kJ)。
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如表1所示:
表 1 食物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
成分
kJ / g (*kcal/g)
成分
kJ / g (kcal/g)
蛋白质
17(4)
乙醇(酒精)
29 (7)
脂肪
37(9)
有机酸
13(3)
碳水化合物
17(4)
膳食纤维
8 (2)
* 1千卡(kcal)的能量相当于4.184千焦(kJ)。
5. 蛋白质 (protein) 蛋白质是含氮的有机化合物,以氨基酸为基本单位组成。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通过“总氮量”乘以“氮折算系数”,或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总和来确定。在测定出“总氮量”后,食品中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蛋白质(g/100g)=总氮量(g/100g)×氮折算系数
不同食品的氮折算系数如表2所示,对于原料复杂的加工或配方食品,统一使用折算系数6.25。
表2 不同食品氮折算系数*
食物
折算系数
食物
折算系数
小麦
鸡蛋
全小麦粉
5.83
鸡蛋(整)
6.25
麦糠麸皮
6.31
蛋黄
6.12
麦胚芽
5.80
蛋白
6.32
麦胚粉
5.70
肉类和鱼类
6.25
燕麦
5.83
动物明胶
5.55
大麦、黑麦粉
5.83
乳及乳制品
6.38
小米
6.31
酪蛋白
6.40
玉米
6.25
人乳
6.37
大米及米粉
5.95
豆类
坚果、种子类
大豆(黄)
5.71
巴西果
5.46
其它豆类
6.25
花生
5.46
杏仁
5.18
其他如核桃、榛子等
5.30
其它食品
6.25
来源:*《中国食物成分表2002》
6. 脂肪和脂肪酸 (fat and fatty acid)
由于检测方法的不同,脂肪有粗脂肪(crude fat)或总脂肪(total fat)之分,在营养标签上均可标示为“脂肪”。
粗脂肪(crude fat) 食品中一大类不溶于水而溶于有机溶剂(乙醚或石油醚)的化合物的总称。除了甘油三酯外,还包括磷脂、固醇、色素等。可通过索氏抽提法或罗高氏法等方法测定。
总脂肪(total fat) 食物总脂肪(或总脂肪酸)为各种单个脂肪酸含量的总和。可使用内标法或外标法测定获得。
当使用索氏提取法测定粗脂肪含量时,可使用以下公式和脂肪酸折算系数来计算食品中总脂肪(酸)的含量。不同食品脂肪酸折算系数见表3。
总脂肪(酸)含量(total fatty acids)(g/100g)=该食品中粗脂肪的含量(g/100g)×脂肪酸折算系数
脂肪酸(fatty acid):脂肪酸指有机酸中链状羧酸的总称,与甘油结合成脂肪。可分为饱和脂肪酸和不饱和脂肪酸。
饱和脂肪酸(saturated fatty acid):指碳链上不含双键的脂肪酸。如软脂酸、硬脂酸等。在标签上也可标示为饱和脂肪(saturated fat)。
不饱和脂肪酸(unsaturated fatty acid)指碳链上含一个或一个以上双键的脂肪酸,仅包括顺式(cis)部分。在标签上也可标示为不饱和脂肪(unsaturated fat)。其中单不饱和脂肪酸指碳链上含有一个双键的脂肪酸的总和;多不饱和脂肪酸指碳链上含有两个和两个以上双键的脂肪酸的总和。
反式脂肪酸(trans fatty acid)指加工中产生的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非共轭反式双键的不饱和脂肪酸的总和。在标签上也可标示为反式脂肪(trans fat)。不包括天然的反式脂肪酸。
表3 不同食品脂肪酸折算系数*
食物名称
折算系数
食物名称
折算系数
小麦、大麦和黑麦
牛肉(瘦)
0.916
全麦
0.720
牛肉(肥)
0.953
面粉
0.670
羊肉(瘦)
0.916
麦麸
0.820
羊肉(肥)
0.953
燕麦
0.940
猪肉(瘦)
0.910
大米
0.850
猪肉(肥)
0.953
豆类
家禽
0.945
大豆及制品
0.930

0.561
其它豆类
0.775

0.789
蔬菜和水果
0.800

0.747
鳄梨
0.956

0.741
坚果
0.956
乳及乳制品
0.945
花生
0.951
蛋类
0.830
莲子
0.930

油脂类
鱼肉(含油多)
0.900
油脂类(椰子油除外)
0.956
鱼肉
0.700
椰子油
0.942
来源:*《中国食物成分表2002》
7. 碳水化合物(carbohydrate)
食品中的碳水化合物是指糖、寡糖、多糖的总称,是提供能量的重要营养素。
糖(sugar):指所有的单糖、双糖。如葡萄糖、蔗糖等。
寡糖(oligosaccharide):也称低聚糖,指聚合度(degree of polymerization, DP)为3-9的碳水化合物。
多糖(polysaccharide):指聚合度≥10的碳水化合物,包括淀粉和非淀粉多糖。
碳水化合物的计算 食品营养标签中的碳水化合物是指每克产生能量为17kJ/g (4kcal/g)的部分,数值可由减法或加法获得。
减法:食品总质量分别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和膳食纤维的质量,即是碳水化合物的量。
加法:淀粉和糖的总和即为碳水化合物。
总碳水化合物指碳水化合物和膳食纤维的总和。
8. 膳食纤维(dietary fiber) 膳食纤维是指植物中天然存在的、提取的或合成的碳水化合物的聚合物,其聚合度DP ≥ 3、不能被人体小肠消化吸收、对人体有健康意义的物质。包括纤维素、半纤维素、果胶、菊粉及其他一些膳食纤维单体成分等。
9. 营养素参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 NRV)指“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的简称,是专用于食品标签的、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多少的参考标准,是消费者选择食品时的一种营养参照尺度。营养素参考值主要依据我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和适宜摄入量(AI)而制定。
二、营养成分的标示
营养成分表中营养成分的标示,是对食品中营养成分含量做出的确切描述。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使用每100克(g)、100毫升(ml)食品或每份食用量作为单位,营养成分的含量用具体数值表示,同时标示该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一)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
核心营养素指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食品企业对食品进行营养成分标示和/或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标示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及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
1. 能量:
能量以千焦(kJ)或焦耳(J)标示。当以千卡(kcal)标示能量值时,应同时标示千焦(kJ)。
例如: 能量 … kJ, 或者 能量 …kcal ( xx kJ )
2. 蛋白质:
蛋白质以“克(g)”的形式标示。
3. 脂肪:
以“克(g)”的形式标示,若同时标示饱和脂肪酸和其它脂肪酸含量时,可标示为 :
脂肪 …克(g)
-- 饱和脂肪(酸) …克(g)
-- 不饱和脂肪(酸) …克(g)(自愿)
-- 反式脂肪(酸) …克(g)(自愿)
4. 碳水化合物:
以“克(g)”的形式标示。若同时标示糖的含量时,可标示为:
碳水化合物 …克(g)
--糖 …克(g)
5. 钠:以“毫克(mg)”的形式标示。
(二)宜标示的营养成分
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钙和维生素A与人体健康关系重要,是推荐标示的重要营养成分。饱和脂肪(酸)、糖的标示如前所述,胆固醇、膳食纤维、钙和维生素A的标示方法如下:
1. 胆固醇:以毫克(mg)标示,
例如 :胆固醇 …毫克(mg)。
2. 膳食纤维:
膳食纤维包括纤维素、半纤维素、果胶、菊粉及其他一些膳食纤维单体成分。膳食纤维可根据其成分选择检测方法和标示方式。
1)以国标GB5009.88或GB/T 9822测定数据,标示为:
不溶性膳食纤维 …克(g);
2)以AOAC 985.29、AOAC 991.43 方法测定数据,标示为:
膳食纤维…克(g);也可标示为: 膳食纤维、可溶性膳食纤维、不可溶性膳食纤维,
例如: 膳食纤维 …克(g)
或 膳食纤维 …克(g)
--可溶性膳食纤维 …克(g)(自愿)
--不溶性膳食纤维 …克(g)(自愿)
3)以AOAC其他方法测定的膳食纤维单体成分的数据,可标示出膳食纤维和单体成分如 “膳食纤维(以xxx计)…克或g ”,
例如: 膳食纤维(以菊粉计) …克(g)
3. 钙:以“毫克(mg)”的形式标示。
4.维生素A:
维生素A和胡萝卜素均以“微克视黄醇当量(μg RE)” 标示。
食品中总的维生素A(μg RE)= 维生素A(μg RE)+ β-胡萝卜素(mg)/6
胡萝卜素转换为维生素A的公式为:维生素A(μg RE)= β-胡萝卜素(mg)/6
(三)其它营养成分
1. 维生素E:
维生素E是指α-生育酚、β-生育酚、γ-生育酚、三烯生育酚和δ-生育酚的分析测定数值的总和。
维生素E用“总α-生育酚当量”表示,即 mg α-TE,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维生素E (mg α-TE)=α-生育酚(mg)+0.5×β-生育酚(mg)+0.1×γ-生育酚(mg)+0.3×三烯生育酚(mg) + 0.01δ-生育酚(mg)
2. 叶酸:
食品中天然存在和人工合成的叶酸吸收利用程度不同,所以叶酸的表达有两种形式:“微克( μg)”或者 “微克膳食叶酸当量(Dietary Folate Equivalent, μg DFE)。
1 μg 叶酸当量(μg DEF)=0.6μg强化剂叶酸。
计算强化食品中叶酸的含量如下公式:
食品叶酸当量(μg DEF)=食品中天然的叶酸(mg)+ 1.7×强化的叶酸(mg)
3. 烟酸(烟酰胺):以“毫克(mg)”的形式标示。
4. 其他维生素和矿物质以“毫克(mg)”或“微克(μg)”的形式标示。
(四)营养成分标示的顺序
为统一标示格式和方便消费者,营养成分表的成分应按照以下顺序排列。当缺少项目时, 依序上移。
能量
蛋白质
脂肪
--饱和脂肪(酸)
--不饱和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
胆固醇
碳水化合物
--糖
膳食纤维
--可溶性膳食纤维
--不溶性膳食纤维


维生素A
其他维生素包括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维生素B1(硫胺素)、维生素B2(核黄素)、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C(抗坏血酸)、烟酸(烟酰胺)、叶酸、泛酸、生物素和胆碱;
其他矿物质包括磷、钾、镁、铁、锌、碘、硒、铜、氟、铬、锰和钼。
三、 营养成分数值的表达
食品营养成分数值的表达应科学、规范并简单明了。以下规定了营养成分数值的修约、修约间隔和零数值定义。
(一) 修约和修约间隔
营养成分数值的修约规则根据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修约间隔是制定修约保留位数的一种方式。为统一标示格式和方便消费者,每种营养成分数值的修约间隔见下表4。
表4 营养成分表达和修约间隔
能量或营养成分
单位
修约间隔
能量和营养成分
单位
修约间隔
能量
kJ
1
泛酸
mg
0.01
蛋白质
g
0.1
生物素
mg
0.1
脂肪
g
0.1
胆碱
mg
0.1
饱和脂肪酸
g
0.1

mg
1
胆固醇
mg
1

mg
1
碳水化合物(糖)
g
0.1

mg
1
膳食纤维
g
0.1

mg
1
维生素A
mgRE
1

mg
1
维生素D
mg
0.1

mg
0.1
维生素E
mg a-TE
0.01

mg
0.01
维生素K
mg
0.1

mg
0.1
维生素B1
mg
0.01

mg
0.1
维生素B2
mg
0.01

mg
0.01
维生素B6
mg
0.01

mg
0.01
维生素B12
mg
0.1

mg
0.1
维生素C
mg
0.1

mg
0.01
烟酸
mg
0.01

mg
0.1
叶酸
mgDFE
1
(二) “零”数值的表达
当某食品营养成分含量低微,或其摄入量对人体营养健康的影响微不足道时,允许标示“0”的数值。可标示的“0”的界限值如下表:
表5 标示“0”的界限值
能量和营养成分
单位
“0”的界限值(**每100克)
能量
KJ
≤ 17
蛋白质
G
≤ 0.5
脂肪
G
≤ 0.5
饱和脂肪酸
G
≤ 0.5
或能量来源于饱和脂肪酸
≤ 20
胆固醇
Mg
≤ 5
碳水化合物
G
≤ 0.5

G
≤ 0.5
膳食纤维
G
≤ 0.5

Mg
≤ 5
钙、钾
Mg
≤ 1% NRV
维生素A
Μg RE
≤ 1% NRV
其他维生素矿物质
Mg或μg
≤ 2% NRV
** 用份表示的时候,同时要符合每100g“0”的界限值要求。
四、标示值的允许误差
在产品保质期内,判断标签上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允许的误差范围应遵循如下原则:
表6 标示值允许误差范围的判断原则
食品营养成分
标示值允许误差范围
食品的蛋白质、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淀粉,总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其单体,维生素(不包括维生素D,维生素A),矿物质(不包括钠)
≥80%标示值
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
≤120%标示值
强化食品中的营养素
(除维生素D和维生素A之外)
≥标示值
食品中的维生素D和维生素A
80%-180%标示值
五、营养标签的推荐格式
推荐的营养标签的基本格式有4种,可任选其一。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单位可以用文字或括号内的字母标示。
(一) 基本格式
格式1a
营养成分表
项目
每100克(g)
或毫升(ml)或每份
营养素参考值%
或 NRV%
能量
千焦(kJ)
%
蛋白质
克(g)
%
脂肪
克(g)
%
碳水化合物
克(g)
%

毫克(mg)
%
格式1b
营养成分表
项目
每100克(g)
或毫升(ml)或每份
营养素参考值%
或 NRV%
能量
千焦(kJ)
%
蛋白质
克(g)
%
脂肪
--饱和脂肪
克(g)
克(g)
%
胆固醇
克(g)
%
碳水化合物
--糖
克(g)
克(g)
%
膳食纤维
克 (g)
%

毫克(mg)
%

毫克(mg)
%
维生素A
微克视黄醇当量(mg RE)
%
#注:能量和核心营养成分应为粗体或其他方法使其显著。若再标示除核心和重要营养成分外的其它营养素,应列在推荐的营养成分之下,并用横线隔开。
(二)附有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格式
格式2
营养成分表
项目
每100克(g)
或毫升(ml)或每份
营养素参考值%
或NRV%
能量
千焦(kJ)
%
蛋白质
克(g)
%
脂肪
克(g)
%
碳水化合物
克(g)
%

毫克(mg)
%
营养声称如:低脂肪XX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如:每日膳食中脂肪提供的能量占总能量的比例不宜超过30%
# 注: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当标在营养成分表下端;营养声称可以标在营养成分表下端、上端或其他任意位置。
(三)附有外文的格式
格式3
营养成分表 Nutrition Information
项目/Items
每100克(g)
或毫升(ml)或每份
per 100g(ml)or per Serving
营养素参考值%
或 NRV%
能量/Energy
千焦(kJ)
%
蛋白质/Protein
克(g)
%
脂肪/ fat
克(g)
%
碳水化合物/Carbohydrate
克(g)
%
钠/ Sodium
毫克(mg)
%
(四)横排格式
格式4
营养成分表
项目
每100克(g)
或毫升(ml)或每份
营养素参考值% 或NRV%
项目
每100克(g)
或毫升(ml)或每份
营养素参考值%或NRV%
能量
千焦(kJ)
%
碳水化合物
克(g)
%
蛋白质
克(g)
%

毫克(mg)
%
脂肪
克(g)
%
六、营养成分的分析
食品营养标签用数据可通过计算或检测方法获得。
计算法是根据食品原料的配比,或其他确实的资料如公认的食物营养成分数据、相似的同类食品等的成分数据计算出产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所得结果应可信。
直接分析时所用的检验方法、样品采集的基本选择原则按照GB/T5009.1规定执行。检验方法应首先选择国家标准方法的最新版本,如有并列方法时,可根据适用范围选择适宜的方法。当无国标方法时,推荐优先使用美国公职分析化学家协会(AOAC)的方法,经过验证的、引自权威文献报道或行业公认的权威方法也可以使用。表7中列出了核心营养素以及宜标示的重要营养成分的常用分析方法,其它方法可在相关标准和文献中查找。
表7 营养标签中核心和重要营养成分的测定方法
营养成分
标准号
标准名称
蛋白质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413.1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 蛋白质的测定
GB/T 5511
粮食、油料检验 粗蛋白质测定法
GB/T 14489.2
油料粗蛋白质的测定法
GB/T 14771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T 15673
食用菌粗蛋白质含量测定方法
GB/T 12091
淀粉及其衍生物氮含量测定方法
GB/T 9695.11
肉与肉制品 氮含量测定
脂肪
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5512
粮食、油料检验 粗脂肪测定法
GB/T 9695.1
肉与肉制品 游离脂肪含量的测定
GB/T 9695.7
肉与肉制品 总脂肪含量测定
GB/T 12088
淀粉总脂肪测定方法
GB/T 14772
食品中粗脂肪的测定方法
GB/T 15674
食用菌粗脂肪含量测定方法
脂肪酸
GB/T 9695.2
肉与肉制品 脂肪酸测定
GB/T 17376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制备
GB/T 17377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
胆固醇
GB/T 5009.128
食品中胆固醇的测定
GB/T 9695.24
肉与肉制品 胆固醇含量测定

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T 5513
粮食、油料检验 还原糖和非还原糖测定法
GB/T 16285
食品中葡萄糖的测定方法 酶-比色法和酶-电极法
GB/T 16286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方法 酶-比色法
GB/T 18932.22
蜂蜜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含量的测定方法 液相色谱示差折光检测法
淀粉
GB/T 5009.9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T 5514
粮食、油料检验 淀粉测定法
GB/T 9695.14
肉制品 淀粉含量测定
GB/T 16287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方法 酶-比色法
GB/T 20378
原淀粉 淀粉含量的测定 旋光法
膳食纤维
GB/T 5009.88
食物中不溶性膳食纤维的测定
GB/T 9822
谷物不溶性膳食纤维测定法
AOAC 985.29
食物中总膳食纤维 酶-重量法
AOAC 991.43
食物中总的、可溶性和不溶性膳食纤维 酶-重量法MES-TRIS缓冲液
AOAC 992.16
总膳食纤维 酶重量法
AOAC 993.21
淀粉含量≤2%的食物及其制品中总膳食纤维 非酶重量法
AOAC 994.13
总膳食纤维(测定值等于中性糖、糖醛酸残基和Klason木质素) 气相色谱—比色—重量法
AOAC 997.08
食物制品中的果聚糖 离子交换色谱法
AOAC 999.03
测定食物中总的果聚糖
AOAC 2000.11
食物中聚葡萄糖 离子交换色谱法
AOAC 2001.02
测定特定食品中的反式低聚半乳糖 离子交换色谱法
AOAC 2001.03
测定特定食品中的总膳食纤维 包含抗性麦芽糊精 酶重量法和液相色谱法
AOAC 2002.02
淀粉与植物性基质中的抗性淀粉 酶消化法
Englyst方法
膳食纤维(非淀粉多糖)的常规测定比色法

GB/T 5009.91
食品中钾、钠的测定
GB/T 11904
水质 钾和钠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T 15402
水果、蔬菜及其制品 钠、钾含量的测定
GB/T 18932.11
蜂蜜中钾、磷、铁、钙、锌、铝、钠、镁、硼、锰、铜、钡、钛、钒、镍、钴、铬含量的测定方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法
GB/T 18932.12
蜂蜜中钾、钠、钙、镁、锌、铁、铜、锰、铬、铅、镉含量的测定方法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5009.92
食品中钙的测定
GB/T 7476
水质 钙的测定 EDTA滴定法
GB/T 7477
水质 钙和镁总量的测定 EDTA滴定法
GB/T 9695.13
肉与肉制品 钙含量测定
GB/T 11905
水质 钙和镁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4609
谷物中铜、铁、锰、锌、钙、镁的测定法 原子吸收法
GB/T 14610
谷物及谷物制品中钙的测定
GB/T 18932.11
蜂蜜中钾、磷、铁、钙、锌、铝、钠、镁、硼、锰、铜、钡、钛、钒、镍、钴、铬含量的测定方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法
GB/T 18932.12
蜂蜜中钾、钠、钙、镁、锌、铁、铜、锰、铬、铅、镉含量的测定方法 原子吸收光谱法
维生素A
GB/T 5009.82
食品中维生素A和维生素E的测定
GB/T 9695.26
肉与肉制品 维生素A 含量测定
GB/T 5009.83
食品中胡萝卜素的测定
附件2
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本附件规定了预包装食品用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及其使用方法。
一、定义
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NRV,以下简称“营养素参考值”)是食品营养标签上比较食品营养素含量多少的参考标准,是消费者选择食品时的一种营养参照尺度。营养素参考值依据我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和适宜摄入量(AI)而制定。
二、适用范围
NRV仅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但4岁以下的儿童食品和专用于孕妇的食品除外。
三、使用方式
1. 用于比较和描述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的多少,如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数(NRV%);
2. 指定其修约间隔为1,如1%,5%,16%等;
3. 使用营养声称和零数值的标示时,用做标准参考数值。
四、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
以下数值经中国营养学会第六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发布。
表1 营养素参考值 (NRV)
营养成分
NRV
营养成分
NRV
能量#
8400 kJ
泛酸
5 mg
蛋白质
60 g
生物素
30 mg
脂肪
<60 g
胆碱
450 mg
饱和脂肪酸
<20 g

800 mg
胆固醇
<300 mg

700 mg
碳水化合物
300 g

2000 mg
膳食纤维##
25 g

2000 mg
维生素A
800 mgRE

300 mg
维生素D
5 mg

15 mg
维生素E
14mg a-TE

15 mg
维生素K
80 mg

150 mg
维生素B1
1. 4 mg

50 mg
维生素B2
1.4 mg

1.5 mg
维生素B6
1.4 mg

1 mg
维生素B12
2.4 mg

50 mg
维生素C
100 mg

3 mg
烟酸
14 mg

40 mg
叶酸
400 mgDFE
#. 能量相当于2000kcal; 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供能分别占总能量的13%、27%与60%。
## 膳食纤维暂为营养成分
五、标示和计算
在营养标签上,以营养素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标示,指定其修约间隔为1。
计算公式为: X/NRV×100% = Y %
式中 : X = 食品中某营养素的含量
NRV = 该营养素的营养素参考值
Y % = 计算结果
举例:经测定或计算得知100克饼干中含有:
能量 1823 kJ
蛋白质 9.0 g
脂肪 12.7 g
碳水化合物 70.6 g
钠 204 mg
维生素A 72 mg RE
维生素B1 0.09 mg
参照上表1中上述营养素的NRV数值,根据公式计算结果,并按修约间隔取整数。饼干的营养成分表表示为:
营养成分表
项目
每100g
NRV%
能量
1823 kJ
22 %
蛋白质
9.0 g
15 %
脂肪
12.7 g
21 %
碳水化合物
70.6 g
24 %

204 mg
10 %
维生素A
72 mg RE
9 %
维生素B1
0.09 mg
6 %
附件3
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
依据《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中所涉及的内容要求,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食品营养标签使用的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条件以及标准化用语。
一、定义
(一)营养声称是指食品营养标签上对食物营养特性的确切描述和说明,包括:
1. 含量声称: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 “含有”、“高”、“低”或“无”等(如牛奶是钙的来源、低脂奶、高膳食纤维饼干等);
2. 比较声称:指与消费者熟知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所声称的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差异必须 ≥ 25%(如普通奶粉可作为脱脂奶粉的基准食品;普通酱油可作为强化铁酱油的基准食品等)。
(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二、基本使用原则
(一)本准则规定的营养和功能声称适用于所有预包装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和医学用途食品可参照此原则。
(二)营养声称所涉及的物质仅指表1所列项目中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中所涉及的营养成分,仅指具有营养素参考数值(NRV)的成分。
(三)营养声称应符合本准则中对声称的含量要求和条件。比较声称应按质量分数或倍数或百分数标示含量差异。
(四)营养声称可以标在营养成分表下端、上端或其他任意醒目位置。但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标示在营养成分表的下端。
(五)当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也可同时进行两种声称。
三、营养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使用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必须满足表1所给出的能量或任一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并符合其限制性条件。
表1 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项目
声称方式
含量要求
限制性条件
能量
减少或减能量
与基准食品相比减少25%以上
基准食品应为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
低能量
≤ 170 kJ/100g固体
≤ 80 kJ/100ml液体
无或零能量
≤ 17 kJ/100g(固体)或100ml(液体)
蛋白质
低蛋白
来自蛋白质的能量 ≤总能量的5%
总能量指每100g或每份
蛋白质来源或含有蛋白质或提供蛋白质
每100 g的含量≥10% NRV
每100 ml的含量 ≥5% NRV或者
每420 kJ的含量 ≥5% NRV
高或富含蛋白质或蛋白质丰富
“来源”的两倍以上
脂肪
低脂肪
≤3 g/100g固体;≤1.5 g/100ml液体
减少或减脂肪
与基准食品相比减少25%以上
基准食品的定义同上
脱脂
液态奶和酸奶:脂肪含量≤0.5%;
奶 粉:脂肪含量≤1.5%。
仅指乳品类
零,无或不含脂肪
≤0.5 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
低饱和脂肪
≤1.5 g/100g固体
≤0.75 g /100mL液体
1.指饱和脂肪及反式脂肪的总和
2.其提供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零,无或不含饱和脂肪
≤0.1 g/ 100g(固体)或100ml(液体)
指饱和脂肪及反式脂肪的总和

脂肪含量 ≤10%
仅指畜肉类和禽肉类
胆固醇
减少或减胆固醇
与基准食品相比减少25%以上
基准食品的定义同上
低胆固醇
≤20m g /100g固体;
≤10m g /100ml液体。
应同时符合低饱和脂肪的声称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
无、或不含、零
胆固醇
≤0.005 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

减少或减糖
与基准食品相比减少25%以上
基准食品的定义同上
低糖
≤ 5 g /100g (固体)或100ml(液体)
无或不含糖
≤ 0.5 g /100g (固体)或100ml(液体)

低钠
≤120 mg /100g或100ml
极低钠
≤40 mg /100g或100ml
无或不含、零钠
≤5 mg /100g 或100ml
钙或其它矿物质
钙(xx)来源
或含有钙(xx)或提供钙(xx)
每100 g中 ≥15% NRV
每100 ml中 ≥7.5% NRV 或者
每420 kJ中 ≥5% NRV
高或富含xx或xx的良好来源
“来源”的两倍以上
增加、加,或减少、减xx
与基准食品相比增加或减少25%以上
基准食品的定义同上
维生素
xx来源
或含有xx
或提供xx
每100 g中 ≥15% NRV
每100 ml中 ≥7.5% NRV 或者
每420 kJ中 ≥5% NRV
高或富含 xx
“来源”的 两倍以上
增加、增,或减少、减xx
与基准食品相比增加或减少25%以上
基准食品的定义同上
多维
含量符合上述相应来源的含量要求
添加3种以上的维生素
膳食纤维
膳食纤维来源或含有膳食纤维
≥3 g/ 100g,
≥1.5 g/ 100ml
膳食纤维总量符合其含量要求;或者可溶性膳食纤维、不溶性膳食纤维或单体成分任一项符合含量要求
高或富含膳食纤维或良好来源
“来源”的两倍以上
碳水化合物
增加、增,或减少、减
与基准食品相比增加或减少25%以上
基准食品的定义同上
减少或减乳糖
与基准食品相比减少25%以上
仅指乳品类
低乳糖
乳糖含量 ≤ 2 g/100g (ml)
无乳糖
乳糖含量 ≤ 0.5 g/100g (ml)
注:使用每份食品的含量时也必须符合100g(ml)的含量规定
四、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使用要求和条件
当能量或营养素含量符合表1有关要求时,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可选用以下一条或多条功能声称的标准用语。以下用语不得删改和添加。
1. 能量:
人体需要能量来维持生命活动。
机体的生长发育和一切活动都需要能量。
适当的能量可以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
2. 蛋白质:
蛋白质是人体的主要构成物质并提供多种氨基酸。
蛋白质是人体生命活动中必需的重要物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蛋白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是组织形成和生长的主要营养素。
3. 脂肪:
脂肪提供高能量。
每日膳食中脂肪提供的能量占总能量的比例不宜超过30%。
脂肪是人体的重要组成成分。
脂肪可辅助脂溶性维生素的吸收。
脂肪提供人体必需脂肪酸。
饱和脂肪:
饱和脂肪可促进食物中胆固醇的吸收。
饱和脂肪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脂肪的1/3,过多摄入有害健康。
过多摄入饱和脂肪可使胆固醇增高,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能量的10%。
4. 胆固醇:
每日膳食中胆固醇摄入量不宜超过300mg。
5. 碳水化合物:
碳水化合物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和能量主要来源。
碳水化合物是人类能量的主要来源。
碳水化合物是血糖生成的主要来源。
膳食中碳水化合物应占能量的60%左右。
6. 钠
钠能调节机体水分,维持酸碱平衡。
中国营养学会建议每日食盐的摄入量不要超过6克。
钠摄入过高有害健康。
7. 钙
钙是人体骨骼和牙齿的主要组成成分,许多生理功能也需要钙的参与。
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
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
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
8. 铁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因子。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必需元素。
铁对血红蛋白的产生是必需的。
9. 锌
锌是儿童生长发育必需的元素。
锌有助于改善食欲。
锌有助于皮肤健康。
10. 镁
镁是能量代谢、组织形成和骨骼发育的重要物质。
11. 碘
碘是甲状腺发挥正常功能的要素。
12. 维生素A
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暗视力。
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皮肤和粘膜健康。
13. 维生素C
维生素C有助于维持皮肤和粘膜健康。
维生素C有助于维持骨骼、牙龈的健康。
维生素C可以促进铁的吸收。
维生素C有抗氧化作用。
14. 维生素D
维生素D可促进钙的吸收。
维生素D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健康。
维生素D有助于骨骼形成。
15. 维生素E
维生素E有抗氧化作用。
16. 维生素B1
维生素B1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维生素B1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
17. 维生素B2
维生素B2有助于维持皮肤和粘膜健康。
维生素B2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18. 烟酸
烟酸有助于维持皮肤和粘膜健康。
烟酸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烟酸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健康。
19. 维生素B6
维生素B6有助于蛋白质的代谢和利用。
20. 维生素B12
维生素B12有助于红细胞形成。
21. 叶酸
叶酸有助于胎儿大脑和神经系统的正常发育。
叶酸有助于红细胞形成。
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
22. 泛酸
泛酸是能量代谢和组织形成的要素。
23. 膳食纤维
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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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的通告
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统一营养素补充剂等申报与审评行为,我局制定了《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8个与保健食品申报与审批相关的规定。上述规定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以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营养素补充剂的审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营养素补充剂是指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而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的产品。其作用是补充膳食供给的不足,预防营养缺乏和降低发生某些慢性退行性疾病的危险性。
  第三条 营养素补充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仅限于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的种类应当符合《维生素、矿物质种类和用量》的规定。
  (二)《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中的物品可作为营养素补充剂的原料来源;从食物的可食部分提取的维生素和矿物质,不得含有达到作用剂量的其他生物活性物质。
  (三)辅料应当仅以满足产品工艺需要或改善产品色、香、味为目的,并且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适宜人群为成人的,其维生素、矿物质的每日推荐摄入量应当符合《维生素、矿物质种类和用量》的规定;适宜人群为孕妇、乳母以及18岁以下人群的,其维生素、矿物质每日推荐摄入量应控制在我国该人群该种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s或AIs)的1/3~2/3水平。
  (五)产品每日推荐摄入的总量应当较小,其主要形式为片剂、胶囊、颗粒剂或口服液。颗粒剂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20克,口服液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30毫升。
  第四条 使用《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以内的物品,其生产原料、工艺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不要求提供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使用《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以外的物品,应当提供该原料的营养学作用、在人体内代谢过程和人体安全摄入量等科学文献资料以及依照新资源食品安全评价的有关要求出具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营养素补充剂中营养素的定量检验方法。
  第六条 营养素补充剂标示值是指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所标示的该产品中某种营养素含量的确定数值,不得标示为范围值。
  营养素补充剂标示值以及产品质量标准中营养素含量范围值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含有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的营养素补充剂,方可称为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补充剂。
  第八条 产品应采用定型包装,便于消费者食用和保持产品的稳定性,直接与营养素补充剂接触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 营养素补充剂标签、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当标明以下内容:
  (一)“营养素补充剂”字样。
  (二)营养成分应当标示最小食用单元的营养素含量。
  (三)食用方法及食用量,应当明确不同人群具体推荐摄入量。
  (四)注意事项,应当明确产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营养素补充剂同时食用。
  第十条 《维生素、矿物质的种类和用量》、《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表1:维生素、矿物质种类和用量
表2: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
表1
              维生素、矿物质的种类和用量
名称 最低量 最高量
钙,Ca 250mg/天 1000mg/天
镁,Mg 100mg/天 300mg/天
钾,K 600mg/天 1200mg/天
铁,Fe 5mg/天 20mg/天
锌,Zn 5mg/天 20mg/天
硒,Se 15μg/天 100μg/天
铬,Cr3+ 15μg/天 150μg/天
铜,Cu 0.5mg/天 1.5mg/天
锰,Mn 1.0 mg /天 3.0 mg /天
钼,Mo 20μg/天 60μg/天
视黄醇当量(维生素A或维生素A加b—胡萝卜素) 250μgRE/天 800μgRE/天
b—胡萝卜素 1.5mg/天 5.0mg/天(合成)
7.5mg/天(天然)
维生素D,VitD 1.5μg/天 10μg/天
维生素E,VitE(以α—生育酚当量计) 5mg a—TE/天 150mg a—TE/天
维生素K,VitK 20μg/天 100μg/天
维生素B1,VitB1 0.5mg/天 20mg/天
维生素B2,VitB2 0.5mg/天 20mg/天
维生素PP 烟酸 5mg/天 15mg/天
烟酰胺 5mg/天 50mg/天
维生素B6,VitB6 0.5mg/天 10mg/天
叶酸 100μg/天 400μg/天
维生素B12,VitB12 1μg/天 10μg/天
泛酸 2mg/天 20mg/天
胆碱 150mg/天 1500mg/天
生物素 10μg/天 100μg/天
维生素C,VitC 30mg/天 500mg/天
表2
              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
营养素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醋酸钙
Calcium acetate
碳酸钙
Calcium carbonate
酪蛋白钙(酪朊钙)
Calcium caseinate
氯化钙
Calcium Chloride
柠檬酸钙
Calcium citrate
柠檬酸苹果酸钙
Calcium citrate malate
葡萄糖酸钙
Calcium Gluconate
乳酸钙
Calcium Lactate
苹果酸钙
Calcium malata
磷酸氢钙(二代磷酸钙)
Calcium monophosphate
(Calcium phosphate,Secondary)
磷酸二氢钙(一代磷酸钙)
Calcium phosphate,monobasic
(Calcium phosphate,Primary)
磷酸钙(正磷酸钙)
Calcium phosphates
硫酸钙
Calcium sulfate
抗坏血酸钙
Calcium—L—ascorbate
甘油磷酸钙
Calcium glycerol phosphate

碳酸镁
Magnesium carbonate
氯化镁
Magnesium chloride
柠檬酸镁
Magnesium citrate
葡萄糖酸镁
Magnesium gluconate
乳酸镁
Magnesium lactate
磷酸氢镁
Magnesium phosphate,dibasic
磷酸镁
Magnesium phosphates
甘油磷酸镁
Magnesium glycerol phosphate

碳酸钾
Potassium carbonate
磷酸氢二钾
Potassium phosphate dibasic
氯化钾
Potassium chloride
柠檬酸钾
Potassium citrate
葡萄糖酸钾
Potassium gluconate
乳酸钾
Potassium lactate
硫酸钾
Potassium Sulphate
甘油磷酸钾
Potassium glycerol phosphate

硫酸锰
Manganese sulphate
葡萄糖酸锰
Manganese gluconate
氯化锰
Manganese chloride
柠檬酸锰
Manganese citrate
甘油磷酸锰
Manganese glycerol phosphate

钼酸铵
Ammonium Molybdate
钼酸钠
Sodium Molybdate Dihydrate

柠檬酸铁铵
Ferric ammonium citrate
氯化铁
Ferric chloride
柠檬酸铁
Ferric citrate
碳酸亚铁
Ferric carbonate
柠檬酸亚铁
Ferrous citrate
富马酸亚铁
Ferrous fumarate
葡萄糖酸亚铁
Ferrous gluconate
硫酸亚铁
Ferrous sulfate
乳酸亚铁
Ferrous lactate
血红素铁(铁卟啉)
Heme iron(Ferrous porphyrin)
氯化高铁血红素
Hemin (ferriheme)
琥珀酸亚铁
Ferrous succinate
焦磷酸铁
(正磷酸铁)
Ferric pyrophosphate

醋酸锌
Zinc acetate
碳酸锌
Zinc carbonate
氯化锌
Zinc chloride
柠檬酸锌
Zinc citrate
葡萄糖酸锌
Zinc gluconate
乳酸锌
Zinc lactate
硫酸锌
Zinc sulfate
氧化锌
Zinc oxide

硒化卡拉胶
Selenium carrageenan
半胱氨酸硒
Selenium cysteine
富硒啤酒酵母
Selenium—rich yeast
硒酸钠
Sodium selenate
亚硒酸钠
Sodium selenite
硒代甲硫氨酸
selenomethionine

三氯化铬
Chromium trichloride
烟酸铬
Chromium nicotinate
吡啶甲酸铬
Chromium picolinate
铬酵母
Chromium yeast

碳酸铜
Copper carbonate
柠檬酸铜
Copper citrate
葡萄糖酸铜
Copper gluconate
硫酸铜
Copper sulfate
维生素A
全反式视黄醇
All trans Retinol
维生素A 醋酸酯
Vitamin A acetate
维生素A 棕榈酸酯
Retinyl palmitate
β—胡萝卜素
All trans beta—Carotene
维生素D
维生素D2(麦角钙化醇)
Vitamin D2
维生素D3(胆钙化醇)
Vitamin D3
维生素B1
盐酸硫胺素
Thiamin hydrochloride
硝酸硫胺素
Thiamin mononitrate
维生素B2
核黄素
Riboflavin
核黄素—5’—磷酸钠
Riboflavin—5’—phosphate,sodium
维生素B6
盐酸吡哆醇
Pyridoxine hydrochloride
5’—磷酸吡哆醇
Pyridoxine 5’—phosphate
维生素B12
氰钴胺素
Cyanocobalamin
(Vitamin B12)
羟钴胺素
Hydroxocobalamin
烟酸
烟酸(尼克酸)
Nicotinic acid
烟酰胺
Nicotinamide
叶酸
蝶酰谷氨酸(叶酸)
Pteroylmonoglutamic acid
(Folic Acid)
生物素
D—生物素
D—biotin
胆碱
氯化胆碱
Choline chloride
酒石酸氢胆碱
Choline bitartrate
维生素C
L—抗坏血酸
L—ascorbic acid
抗坏血酸—6—棕榈酸盐
Ascorbyl palmitate
抗坏血酸钙
Calcium—L—ascorbate
抗坏血酸钾
Potassium—L—ascorbate
抗坏血酸钠
Sodium—L—ascorbate
维生素K
维生素K1
(叶绿醌、植物甲萘醌)
Vitamin K1
(Phytonadione)
甲萘醌维生素K2
Vitamin K2
(Menaquinones)
泛酸
泛酸
Pantothenic Acid
泛酸钙
Calcium pantothenate
D—泛醇
D—panthenol
D—泛酸钠
D—pantothenate,sodium
D—泛酸钙
D—pantothenate,calcium
维生素E
D—α—生育酚
D—alpha—tocopherol
DL—α—生育酚
DL—alpha—tocopherol
DL—α—生育酚醋酸酯
DL—alpha tocopheryl acetate
混合生育酚
Mixed tocopherols
天然维生素E(D—α—生育酚醋酸酯)
D—alpha—tocopheryl acetate
天然维生素E(D—α—生育酚琥珀酸酯)
D—alpha—tocopheryl acid succi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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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内贸易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轻工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制定的《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该行动计划是根据全球首次部长级世界营养大会通过的《世界营养宣言》和
《世界营养行动计划》及会议要求,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

一、前 言
(一)食物与营养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食品生产以及人群的营养与健康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善。1992年全国营养调查结果表明,我国人均热能日摄入量2328千卡,蛋白质
68克,脂肪58克,已达到基本满足人体营养的需要。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人群营养知识的不足,致使我国居民中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营养不良问题。
国家统计局1992年进行的中国儿童情况抽样调查表明,我国5岁以下儿童体重不足检出率为10~20%,生长迟缓检出率平均为35%,个别贫困地区高达 50%以上,即全国约有2160万儿童体重不足和4200万儿童生长迟缓。另外,儿童中因铁、碘、维生素A、D缺乏
等造成的营养性疾病也较多。这种状况严重影响儿童的健康和智力的发育,甚至导致儿童死亡率的升高,进而将会影响国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膳食结构及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营养过剩或不平衡所致的慢性疾病增多,并且成为使人类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的重要原因。据卫生部统计,我国每天约有15000余人死于慢性病,已占全部死亡的70%以上,而且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分惊人

(二)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膳食结构的变化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居民对动物性食品的需求不断增加。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对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项调查表明,1992年城乡人均谷类和薯类消费与1982年相比,
分别下降了10.9%和49.4%,而肉、蛋、奶和水产品的消费分别增加了81.1%、200%、323%和97.4%,这种对动物性食品需求的显著增长直接影响到粮食生产和食物消费结构的改变和发展。目前,我国城乡食物消费正处于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过渡的时期,这为调整
和引导食物生产和消费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抓住这个时机,制定合理的营养政策,科学调整食物结构,不仅能有效地控制慢性病的发生,而且能正确地引导我国的食物生产,促使我国居民尽快形成合理的食物消费习惯,最终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三)1992年12月在罗马召开的全球性部长级营养会议通过了《世界营养宣言》和《世界营养行动计划》,包括中国在内的159个国家的代表作出承诺,要尽一切努力在2000年以前消除饥饿和营养不良。为实现这一目标,尽快改善我国居民的营养状况,特制定《中国营养
改善行动计划》。

二、目 标
(四)总目标。
通过保障食品供给,落实适宜的干预措施,减少饥饿和食物不足,降低热能--蛋白质营养不良的发生率,预防、控制和消除微量营养素缺乏症;通过正确引导食物消费,优化膳食模式,促进健康的生活方式,全面改善居民的营养状况,预防与营养有关的慢性病。
(五)具体目标。
1.全国人均热能日供给量2600千卡,蛋白质72克,脂肪72克。贫困地区人均热能日供给量2600千卡,蛋白质67克,脂肪51克。
2.孕妇和儿童的缺铁性贫血患病率较1990年降低1/3。
3.提高4-6个月以内婴儿的纯母乳喂养率,到2000年,使母乳喂养率以省为单位达到80%。
4.5岁以下儿童中度和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较1990年降低50%。
5.基本消除5岁以下儿童维生素A缺乏病。
6.到2000年,全国消除碘缺乏病。
7.减缓与膳食有关的慢性病发病率上升的趋势。
8.2000年全国主要农产品产量目标:
农产品名称 产量(百万吨)
粮食(含大豆) 490-500
大豆 17.8
肉类 68
禽蛋类 22
奶类 8
水产品 40
油料 25
糖料 90-110
蔬菜 260
水果 62

9.加工食品在食品中的比重由现在的30%提高到40%。
10.增加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富含微量营养素的粮食加工品和营养强化食品。
11.全民食盐加碘。

三、方针与政策
(六)将提高居民的营养水平作为国家长期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力、技术和物质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为实现国家目标打好基础。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营养改善工作,积极争取国际援助,加强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力求实现:减少贫困和消除致贫原因;增加食
物的供应量及实际消费量,特别是婴幼儿食品消费量;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增加生产能力和促进经济增长。
(七)加强部门间的合作。计划、财政、农业、轻工、贸易、卫生、教育、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统计、盐业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以确保计划的实施、监测和评估。
(八)进一步加强促进农业发展的政策,以科学引导生产,因地制宜,不断扩大农作物品种,提高产量和质量。在保证市场需求的同时,实施相应的食物生产结构调整政策,大力发展草食家禽,加快发展禽、蛋、奶、牛羊肉的生产、加工,继续提高水产养殖和淡水产品比重,积极而有
计划地开发食物新资源。
(九)实行引导消费和鼓励生产相结合的政策,从调整食物生产结构入手,促进食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同时引导城乡居民适度消费,使生产结构、消费结构和膳食营养结构配套协调。
(十)重点解决贫困地区的营养改善问题。在坚持从经济开发入手开发扶贫工作的同时,重视健康及营养问题并将之纳入扶贫计划。在营养改善行动中应特别注重改善儿童、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及低收入人群的营养状况。
(十一)继续推行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基本国策,保持人口、环境与食物供给的平衡。
(十二)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与营养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强预防保健工作,努力降低食源与水源性疾病的发病率

(十三)加强对粮食、肉类、水果、蔬菜等食品流通渠道的管理,提高食品保鲜质量,建立合理的流通体系。
(十四)加强对食物生产、食品流通、食品工业、营养与健康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及研究机构和科技队伍的建设,同时加强对各类人员的营养知识培训,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
(十五)加强营养科研事业的建设,特别是营养基础科学研究的建设,重点扶持一批营养和食品工业与流通研究所,增强其开发基础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能力,大力推广研究成果和促进技术转让。
(十六)加强信息工作,促进营养知识尤其是母乳喂养、科学育儿、膳食平衡等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十七)有计划地加强非政府组织机构的参与活动。

四、策略与措施
(十八)将营养目标纳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
1.将有关营养政策列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财政部门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2.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要体现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营养目标和措施。
3.各地要依据本计划并结合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营养改善行动计划,将营养目标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十九)加强有关营养食品卫生工作的法制建设。
1.认真实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2.制定《特殊营养食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3.制定《营养标签管理办法》。
4.制定与营养和公共营养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
5.制定《婴幼儿食品管理办法》。
6.制定《儿童营养不良防治方案》。
7.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到2000年,使我国食品卫生法规接近国际标准。
(二十)增加食物生产及改善家庭食物供应。
1.农业部门在继续抓紧粮食生产,提高粮食质量的同时,加快发展耗粮少,转化率高的畜、禽和水产品的养殖,到2000年,猪肉量占肉类总量的比重为 67%,禽肉和牛羊肉的比重分别为19%和12%,水产品人工养殖产量占水产品总产量的比重从目前的56%上升到60%
以上。大力发展豆类产品的生产并开辟其他增加蛋白质资源的途径。积极促进绿色食品生产,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2.进一步完善国家粮食及农副产品两级储备体系,重点扶持商品粮等生产基地。加强国家对粮、肉、蛋、奶、水产品和蔬菜、水果等食品价格的宏观调控,稳定市场,保障低收入人群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人群的基本食物供给。
3.积极发展食品加工业,使加工食品在膳食中的比重由目前的30%上升到40%左右。
4.不断改进保鲜和保藏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食物在加工、运输、销售和贮藏中的营养损耗。到2000年,使粮储技术及鲜肉、鲜菜等储运技术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扶贫政策,鼓励贫困地区的干部和群众,发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在国家扶持下,依靠科技进步,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合理安排家庭食物生产与消费,解决食物供给。
6.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推广科学种植和养殖技术,提高农、牧、渔业产品的产量,丰富家庭食物的品种,提高膳食质量,继续搞好菜篮子工程,丰富城乡农副产品市场。
7.调整酒类产品结构,实现粮食酒向果类酒转变,蒸馏酒向发酵酒转变,高度酒向低度酒转变,普通酒向优质酒转变,在适应满足市场需要的同时,大力节约酿酒用粮。
(二十一)提高食品和饮用水质量,预防传染性疾病。
1.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活动,逐步扩大食品卫生监督覆盖率。到2000年餐饮业(街头食品除外)餐具消毒合格率达到90%。
2.完善各类食品生产卫生规范的制定工作并在主要食品行业全面推行。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在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推广使用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系统方法。对肉类食品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的卫生管理与冷链化程度的提高
要予以特别重视。到2000年,城市肉类食品冷链化程度达到80%。
3.加强对食品餐饮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逐步建立并实行营养师(士)制度。
4.加强对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检验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做到合格上岗。
5.加强对街头食品和卫生合格率较低食品的卫生管理与监督,大幅度降低食物中毒与食源性疾病发病率。到2000年,使食品卫生总合格率达到88%。
6.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做好农药使用技术培训,降低农作物中的农药残留量。
7.加强化学品管理,防止或减少有毒化学品对食物的污染。
8.搞好环境卫生,进一步加快农村改水步伐,保护水源,减少城乡生活饮用水污染,降低水源性传染病的发生。
9.降低腹泻病死亡率,使80%的腹泻病患者能得到口服补液治疗。
(二十二)提倡母乳喂养,改善儿童营养。
1.由卫生部门编制母乳喂养、辅助食品添加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等方面的培训教材和健康教育材料,对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培训并通过他们对社会和婴幼儿家长进行健康教育。
2.推进爱婴医院计划,在所有医院的产科和家庭接生中推行母乳喂养。
3.提倡科学的家庭化辅助食品的制作,防治5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和缺铁性贫血。
4.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午餐。
5.食品工业部门要加强对断奶食品、儿童营养食品、强化食品及学生食品的开发和生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这些食品的卫生监督和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及自制食品的监督指导。
(二十三)预防微量营养素缺乏症。
1.卫生部门要针对人群微量营养素缺乏情况,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建议。
2.制定微量营养素缺乏病防治规划。
3.落实全民食盐加碘措施。
4.食品工业生产和加工部门要适应广大消费者需求,发展具有优势的营养强化食品和粮食加工品。居民家庭菜园应大力提供种植富含微量营养素的蔬菜。
5.对3岁以下儿童实施补充维生素A的干预措施,由卫生部门在试点基础上扩大实施范围。
6.加强防治儿童佝偻病。
(二十四)保护处于困难条件下的人群。
1.采取有效行动,保障遭受自然灾害人群的食物供应。
2.对老年人营养予以足够重视。供应营养丰富的膳食并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以满足不同年龄段和不同健康状态人群的需要,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降低营养缺乏性疾病的发生。
3.有关部门制定帮助残疾人改善营养的计划。
(二十五)加强营养人才培训及营养教育。
1.加强培训营养人才,在办好正规的高等和中等医学院校有关营养类专业教育的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发展营养学教育,逐步在农业、轻工、商业、粮食等院校开设有关营养科学课。
2.加强培训在职营养专业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和做出相应的规定,使营养人才得到合理的使用。
3.有计划地对从事农业、商业、粮食、轻工、计划等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营养知识培训。
4.将营养知识纳入中小学的教育内容。教学计划要安排一定课时的营养知识教育,使学生懂得平衡膳食的原则,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5.将营养工作内容纳入到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中,提高初级卫生保健人员的营养知识水平,并通过他们指导居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食物资源改善营养状况。
6.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营养宣传教育活动,推荐合理的膳食模式和健康的生活方式,纠正不良饮食习惯。
(二十六)评估、分析和监测。
1.在现有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营养监测系统和营养监测与信息中心,所需人员内部调剂解决,完善营养调查和评估制度,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2.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将营养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统计指标体系。
3.卫生部和国家统计局在做好年度监测的同时,每5年和10年分别组织一次全国中等规模的营养抽样调查和较大规模的抽样调查或普查。
五、组织与领导
(二十七)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卫生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
会等单位协同组织实施本计划。卫生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八)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负责提供信息、建议,供有关方面实施本计划参考。
(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当地的营养改善行动计划。
(三十)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效果。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银行、世界粮食计划署等有关国际机构的合作,将国际营养大会的后续行动与我国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项目相结合,争取国际上的技术和经济援助。

199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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