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余胡案抄袭北京高院肖方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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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Yush 于 2008-06-19, 14:52:13:

好!

引用: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9/yuhongrui.txt
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言论自由为宪法赋予公民之权利,公民行使该权利不得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院认为,上述争论均属学术领域范围内的争议,应局限于学术领域依靠学术自治妥善解决,法院不应更没有能力对此做出法律评判。胡卫民在发表评论时使用了诸如“虚假广告”、“伪科学”、“是极其荒谬的”等带有贬义性词汇,但应当认为,质疑与否定本为评论自由的题中之义,余洪瑞虽因此感到自身名誉感降低,但上述评论尚未超出观点争鸣的范畴,并不构成对余洪瑞名誉权的侵害。另本案可能涉及的学术打假领域,事关社会公众利益之事务,应当允许存有不同的观点,不应动辄因言得咎。

引用: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8/xiaochuanguo473.txt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言论自由为宪法赋予公民之权利,公民行使该权利不得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院认为,上述争议均属学术领域范围内的争议,应局限于学术领域依靠学术自治妥善解决,法院不应更没有能力对此做出法律评判。方是民在发表评论时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带有贬义性的词汇,但应当认为,质疑与否定本为评论自由的题中之义,肖传国虽因此感到自身名誉感降低,但上述评论尚未超出观点争鸣的范畴,并不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本案可能涉及的学术打假领域,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社会公众均有权参与并做出客观评论,并且对于事关社会公众利益之事物,应当允许存有不同的观点,不应动辄因言得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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