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1.45米 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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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sicheng 于 2008-06-13, 12:23:31:

核心提示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这是《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以下简称《体检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已教学3年但身高为1.45米的江西某学校教师陈红(化名),在6月5日接到医院电话通知,称其体检不合格,这意味着她无法从初中教师资格证晋级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

  有着“违宪诉讼第一人”之称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表示,此身高要求违反《就业促进法》。而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无身高方面的限制性要求。

发布在西湖教育网上的《体检办法》

  任教3年的教师因身高1.45米晋级无望

  5月22日上午,记者来到南昌市第六医院。在今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证考试中体检环节,南昌市西湖区的考生在此定点体检。

  记者在医院二楼一间办公室,听到一名叫陈红(化名)的女子和医生的对话。

  “我现在有初中教师资格证,已在江西某学校工作了3年,我现在想考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以便将来跳槽。”这名个子矮小的女孩子几乎带着哭腔向一名女医生哀求。

  “你如果是1.48米、1.49米,还可能会考虑一下。”这名医生表示爱莫能助,称女孩现在差5厘米,差得太多,不能随便降低标准。

  女孩又称,她在上课时(别人)看不出来,(因为她)穿上高跟鞋后身高可达1.5米以上。

  《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均无身高限制要求

  6月4日,江西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处长刘雪平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体检办法》,其中明确,申报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体检,体检标准规定,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为体检不合格。

  该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体检办法》是参照教育部《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有关规定制订的。

  记者了解到,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12日正式实施的《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条件进行进一步地明确,“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但《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均没有对教师的身高作出具体要求。

  2000年6月22日,教育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条文作出具体的解释。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02年,江西省教育厅出台了《体检办法》。

  省高招办和省中招办:适用标准已有变化

  那么,目前的报考师范类专业体检时,究竟有无身高的标准限制呢?

  江西省高招办一位胡姓工作人员称,目前高等院校招生时执行的是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了军校和公安院校等部分学校有身高的要求外,其他行业没有对身高作出限制性要求,《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再适用。

  据江西省中招办一位黄姓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现在中等师范学校已不再招收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就不存在适用《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问题。

  江西省教育厅:主要考虑“为人师表”

  “《体检办法》实施前,已取得了教师资格证的教师现在要晋级,如果达不到《体检办法》中关于身高的标准,该如何解决?”记者问道。

  “这个我们回答不了,要问教育部,政策性强。”江西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处长刘雪平称记者的问题提得好,他们会及时向教育部汇报。

  对于部分考生反映《体检办法》规定身高的不合理性,刘雪平解释,这主要是考虑到教师行业的特殊性和为人师表。她称,也有一些考生向她们咨询过身高的标准,认为这个标准值得修改。省教育厅咨询教育部后得到的回复称,教师是一种特殊行业,应该有这样的要求。

  据统计,2007年,江西省共有55622人申报认定教师资格,共认定了各类教师资格48873人。其中有多少人因为身高的原因不能当老师,刘雪平称目前没有这方面统计数据。

  四川省教育厅:已取消身高体重限制

  无独有偶,类似情况在四川省也曾发生,但结局完全不同。

  2007年,四川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布,《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取消“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的规定。对于教师入职身高要求,由录用教师单位在报考人员中择优确定。

  6月12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一杨姓工作人员,他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关于“身高和体重”的标准,原先也是和江西省一样,参照《中等师范招生体检标准》和《高等师范招生体检标准》的相关规定来执行的。

  该杨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讲究的是依法行政,既然法律上没有硬性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就不能擅自增加体重和身高的限制。”为了体现人性化和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四川省教育厅在《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特别注明,对于教师入职没有身高和体重的要求,用人的自主权由学校来决定。

  “违宪诉讼第一人”称此举违反《就业促进法》

  6月12日,“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代理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教师资格认定,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的一种行政行为,理应要保证内容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合法性的一个实质要件,就是实施这种行为应该有正当的理由。教师的身高和体重不是成为教师本职岗位的必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周伟说,取消身高和体重的限制,可以体现出对每一位人才的尊重,可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教师队伍中去,也给用人单位更多的选择。

  “如果这名遭遇身高歧视的江西教师决定向教育部申诉,我可以免费为他代理此案。”有“违宪诉讼第一人”之称的周伟向记者表示。

  陈红已被告知其体检不合格

  6月5日,陈红告诉记者,她已接到医院有关人员关于她体检不合格的电话通知,伤心之余颇感无奈。她希望教育部门能早日破除身高和体重的歧视性限制,“不拘一格降人才”。

  对教师设定身高和体重的限制,如果你有什么看法和建议,欢迎拨打手机13177896552,或发送邮件至:a13970749117@126.com。

  □文、图/记者刘太金、实习生温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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