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嘿,我知道你喊冤,没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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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阳明 于 2008-06-06, 14:18:30:

回答: times 3, of course. 由 chouqilozi 于 2008-06-06, 14:06:25:

消费者崔某日前在与房产公司的一起赔偿诉讼中,因对合同中“补偿一倍”的理解存在歧义,结果其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2000年9月3日,崔某与某房产公司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每户设有可视对讲用话机一只。如有违约,房产商补偿一倍的设备差价”。2001年9月,房产商交房时,崔某发现屋内只有对讲话机一部,而不是可视对讲用话机,两者之间的差价为1692元。为此,崔某向法院起诉,并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房产公司补偿设备原价一倍的差价3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公司未在交付的房屋内按约装置可视对讲机,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补偿一倍的差价。但法院又认为,关于“一倍”差价,应按通常理解,解释为差价原数,而非差价“增加一倍”,因此对崔某诉讼请求中高于差价原数的部分不予支持,判决房产公司赔偿崔某对讲机与可视对讲机之间的差价1692元。

对此,不少旁听者感到不解,他们认为,补偿设备原价的“一倍”,通常是指在原价上“增加一倍”。究竟如何理解“一倍” 这个数字概念,记者日前采访了上海师范大学数理学院几位数学教师。他们表示,从数学概念上理解,设备原价的“一倍”就是原价的原数,即1692元乘1等于 1692元,其数率为X=2N。如在原价上“增一倍”,则为原价的2倍,即1692元乘2,等于3384元。但教师们也承认,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把“一倍”理解为在原数上增加一倍,而不是原数。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往往按习惯将“原数”约定为“原价”,把“增加一倍”约定为“一倍”,一旦发生纠纷,难免纠缠不清。他们建议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加以明确,谨防数字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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