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两段,看看说得在不在点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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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Amsel 于 2008-05-01, 15:36:50:

  四、权力大小与监督机制之对比

  分析了市、县委书记和知府、知县的授权方式,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今日之市、县委书记的权力远远大于古代的知府、知县。

  地方首长手中的权力我以为首推人事权。在上文已经分析过了,明清时期知府、知县乃至更高的布政使或巡抚、总督,其在辖区内没有自由的人事权。他们辖区的知县,包括自己周围入品的僚属,如同知、通判或县丞都是由朝廷任命的,他可以参劾、保举而不能直接任命或罢免。而今的市、县委书记对低一层次的官员,如市委书记对市委市政府各局、办,各县区正副职,县委书记对乡镇及县各局官员几乎有绝对的任免权,甚至自己同层级的其他官员,包括各常委、政府的正副职、法院检察院院长,虽然由上级组织部门考核,但该层级的党委一把手个人的意见相当重要。再加上现在的官员职数,四套班子加起来,可能数十倍于明清时期,明清一个县正八品以上的官员有几个,今天一个县付处级官员又有多少?

  分析至此,我们就能知道为什么现在买官、卖官之风如此之盛。古代包括明清两朝也有卖官鬻爵之事,但卖官之权,全国都集中于吏部。而今每个市委书记、县委书记如果想卖官,都能做到,而且官员的职数远远多于古代。卖官既然操作起来更方便,可卖的总量更大,那为什么不卖呢?而且卖的是别人“寄存”在自己那里的东西,得到的利益却属于个人,多合算的买卖。

  除了人事权,今天的市、县委书记对社会活动尤其是经济活动的干预力度也远胜于古代知府、知县。

。。。。。。古代中国县以下是乡土自治,以宗族为核心的民间自治力量很强大,知府、知县只要保境安民,替朝廷如数收税就行了,至于老百姓自己怎样生产、生活,没必要太多过问。

  现在的市委书记、县委书记在其辖区,可谓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除了当地的驻军他管不了,其他还有什么事他不能管,不想管的?人事大权、行政事务、司法活动,乃至人代会这样名义上的民意机构,都归他的领导。由于现在的经济水平远非古代农业社会可比,国有企业的投资、运行,民营企业的存活、重大公共项目建设,都可以直接插手。从落马的市委书记、县委书记的案件分析,这些人除了卖官牟利,最常见的形式就是插手重大建设项目,官商勾结大谋私利。今日中国经济繁华远非古代可比,市、县委书记手中的权力也远非古代知府、知县可比,那么其以权谋私的空间自然比古代的同级官员大得多。

  讲到权力,自然不能不说监督和问责机制。从秦朝设御史大夫开始,两千年帝制时代,除了皇权之外,其他的权力都有明确的监督机构给予监督-------至于监督的效果,因时代而有差异。。。。。。。
  当然,这种监察权仅仅是皇权的派生,如果皇帝昏庸,他们照样不能很好地行使监察权,明熹宗魏忠贤当权时,被残害的杨涟、左光斗等官员大多是监察官。但帝制时代有一个好处,这江山的“产权”明晰,有非常明确的产权人,即皇帝,江山是自家的,不是特别昏庸的皇帝,谁也不会由得地方官胡折腾。尽管我们教科书上说明清两代政治黑暗,但仅仅是晚期,大部分时间内朝廷对知府、知县一级的官吏还是有着较严密的监督体系,地方政治不至于一败涂地,否则两个朝代的寿命加起来也不会有近600年。

  由于明清两代的监察权在中央,一个七品的御史照样敢查纠地方大员。今天比起明清两代,似乎监督、问责机制更加健全,有党委纪检部门、政府监察部门、司法的检察部门,还有所谓代表民意的人大监督。看起来四管齐下,但既不能真正启动民意程序对市委书记、县委书记进行弹劾、罢免,全国如此之大,中央又不能直接监督他们,他们所能接受的是同级和上一级的监督。同级监督几乎不可能,人大主任由书记兼任,纪委书记、检察院长、监察局长又是自己的下属,谁敢监督他?那么上一级监督部门呢?最能对贪渎市、县委书记发生监督效能的也确实只能是上级监督部门,可正如上文分析那样,市、县委书记是分级授权,对他职位发生关键影响的是上一级的党委一把手,两人中间并没有设置隔离墙,下级党委一把手一般说来是上级一把手信得过的,除非他在上级的党委一把手心中失宠,或者上级一把手换人,或者由于说不明道不白的权力斗争,或者因为有上级一把手也替他挡不住的外力-----比如更高级别的专案组介入,县委书记、市委书记才可能出事。十年前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说过一句话很精辟,大意是官做到地厅级,几乎就没法监督了。

  现在的体制下,可能起点作用的是新闻监督,但本地新闻媒体也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之下,异地监督现在又被打压,新闻监督的空间在当下更加狭窄。

  明清两代不许在家乡五百里内做官之类的回避制度实行得不错,全国的知县、知府都由朝廷的吏部统一分派,一个知县大多在离乡很远的外地做官,有三年大计这种吏部和都察院联合举行的考核方式,而且流官的调任、升迁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避免了一个知府或知县盘踞一地特别是和家乡的各种势力发生关系。而我们今天的市、县既非真正的地方自治,由选票产生本地的行政首长,又不是明清那种官僚体制下普遍地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回避,因为是分级授权,官位由上一级任命,大多只能在本省范围内交流市委书记,本市范围内交流县委书记,无非是在邻市、邻县做官。所以辽宁人王亚忱能在辽宁当许多年的市委书记,湖南人李大伦在湖南,湖北人孙楚寅在湖北任一个市的市委书记多年,能不在当地盘根错节、只手遮天么?

  今天我们虽说明清时政治上腐败,但具体分析对地市、县一级的行政首长的管理,今天又比明清两朝做得好吗?
  
  
  结语:体制不改,必然会产生市、县委书记“土司化”
  
  现在我们如果往前走一步,能在宪政体制下,由选票来选拔市、县一级的行政首长,自然就有民意机构对他们实行全天候监督,他们即使贪渎,也很容易暴露在阳光下。要么我们退一步,回到明清时代那种,府、县主官都由中央委派、考核、调任,也能一定程度避免现在的市委书记、县委书记权力失控的现象。问题是我们既不敢往前进,又不能往后退,正处在两头不靠的中间状态。市、县委书记只要搞定一两个关键人物,贪渎的风险就很小,这样下去,一些市、县委书记就很容易变成当地为所欲为的“土司”。制度不改革,仅仅靠“权为民所用”这类道德说教是起不了真正作用的。而毛时代,搞一场接着一场政治运动,使官僚层处于动态之中,一定程度可能避免地方官“土司化”,但社会成本太高。

  从某种意义上讲,“土司化”的流官比明清时代真正的土司还可能肆无忌惮。因为土司是世袭的,为子孙后代计,还不敢对治下臣民太严酷,会尽量避免杀鸡取卵的短期行为。而掌握巨大权力的市、县委书记,在监督失灵时,有人可能会把治下的每一寸土地都当成公共牧地,只求眼前收割,哪管日后荒芜。

  那么出路在哪里?其实每个对世界潮流有所体察的人,都不难知晓答案,在此我就没必要赘述了。

   2006年7月20日于听雨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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