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来说说“坏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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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少数派 于 2008-01-13, 10:10:25:

今天看到zhangjb网友《谁叫你不幸生在了中国——中国人的“坏运气”》一文中 提起白衣咸饭大夫发起的举证责任问题争论,因此也还想再补充几点。

我已经提出白大夫在《法律无道,判决荒唐》一文中用来论及举证责任荒谬性的 时候提出的两个案例都是在国家确立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之前,看来 即便是没有举证责任倒置那法院在判决医疗纠纷的时候也会令白大夫感到法律无 道,判决荒唐的,当然,涉及到的案子是否真的如此暂且不谈,因为寻正网友就 此论述的很多了,而且我有很多表达不出来的观点他也表达的很准确。我就想说 ,就算真的取消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定,就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缓解当前的医患矛 盾?就不会发生医生戴钢盔上班的情况?事实是一旦出了医疗纠纷,患者方根据 经验很多是不愿走法律程序的,程序复杂,过程冗长,打官司跟医院耗不起,胜 诉的机会也并不是天然的多多少,并不像白大夫描述的那样,“所有的脑瘫儿家 属都可以把产科医生告上法庭。”好像一告一个准似的。现实的情况是医院相对 而言是非常希望走法律程序的。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医疗纠纷案件当中存在什么问题,这个确实可以作为一个课 题来研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实行成文法国家中适用的很多,他有自己很成功 的理论和实践,如果白大夫的理能讲通,产品质量问题也是举证责任倒置,那生 产商和销售商岂不也要冤死。所以说要探讨什么?要探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医 疗纠纷案件当中适用如果存在不足和问题,就应该首先分清楚是举证责任倒置原 则到底是天然不适用于医疗纠纷案件还是在适用当中人为因素造成的不足。这不 是“好运气”“坏运气”的问题,也不是意气之争,这是法律问题。

题外话,就是所谓的道德制高点问题,我看到前面发言声援医生的医生和网友, 医生是一肚子苦水,那一位“走走看看”(不知是否医生)似乎还有暴力人格倾 向,我琢磨为了反对举证责任倒置等等认为对于医生不公的一类事情,其也很有 乐见于孕妇死于途中的感觉。其实,很多东西根本谈不上什么道德制高点,其实 ,我感到已经到了一谈道德就有人恶心的地步了。这不是“好运气”“坏运气” 的问题,也不是道德制高点,这是就是道德问题。

至于医闹问题,简单的说可以说是一个治安问题,也一方面反映出当前的法制环 境,“红黑老大”其实不仅是参与医疗纠纷,在很多方面“大有作为”,譬如: 拆迁。这也不是“好运气”“坏运气”的问题。

前面很多人也提出了,在舆论上医生似乎是弱势群体。但是“回扣”“红包”和 “职业道德”却是实实在在的,虽然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家。这也不是“ 好运气”“坏运气”的问题,更不可以是医生和患者博弈的问题,这是国家的问 题。

还有白大夫认为司法解释违法的问题,也一并讨论一下。根据我国《宪法》第67 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立法法》第43 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 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第六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1981年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 议》规定,“对法律的立法解释或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 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不是具体运用法律的 问题呢?法律打架是存在的,但是白大夫一再提到的“高检说死缓不适用于18周 岁以下的犯罪嫌疑人;高法说死缓不是死刑,适用于18周岁以下的犯罪嫌疑人, 听谁的?”的问题,1997年修订的刑法,就已经取消了对未成年人可以判处死缓 的规定。而且2005年12月1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无期徒刑做了限制,“第十三条 未成年 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 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白大夫的说法仅仅是一个“比喻”呢?还是 再次“时空错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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