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贴的那个关于朱令的“内参”的一个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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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bingo 于 2006-1-16, 13:40:44:

就是关于这句:“但是,由于物证灭失,无法采集到铊毒的残余形成证据链,因此无法对孙维提请检查院诉讼,案件调查终止。”

我不知道这个帖子的真假,但是从技术上讲,这句话并不奇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单方面地承认犯罪,但是没有找到此人证词之外的证据,那么无法定罪。这种做法很好理解,首先是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冤狱——如果嫌疑人都能自供其罪,那么警察办案可就方便多了,只要猛打!其次,这也防止了有人轻易地“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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