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穷人应得权利还是应得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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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无知 于 2005-12-22, 16:41:02:

作者:曹林

  最新一期的《南方人物周刊》刊出了对中科院院士何祚庥专访,专访最引人注目之处莫过于何院士对矿难的看法。何院士的观点是,中国如今的矿难频发难止,平均每天死亡超过100人,“这没法避免,因为中国的老百姓太穷了”———主要是穷,而不是腐败。为什么工人能接受较低的工资、较危险的条件?老百姓不是傻子,他们不是不知道啊。那为什么还接受?因为不接受活不下去。何院士声称“只能怪他们不幸生于中国”。

  矿难不止源于老百姓太穷?这让人想起前不久北大教授林毅夫的观点:我国当前贫富差距的主要矛盾不在于富人太富,而在于穷人太穷。当下中国社会似乎游荡着一种理论幽灵,即利用精英话语霸权遮蔽权贵的道德责任,把诸种矛盾推给无力表达的穷人,归咎于“穷人太穷”的现实国情。

  穷人太穷,这是中国的现实国情,这是社会的不幸,更是人的不幸,但能用这个不幸的现实来解释“矿难不可避免”吗?能让这些最不幸的人承担“避免矿难”的道德责任吗?“人无力主宰自己的命运”是社会的耻辱还是穷人的耻辱?

  写到这里,想起了诺贝尔经济学奖阿玛蒂亚·森关于“应得权利”的观点。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饥荒,导致底层人民的不幸?森通过研究发现,用缺乏食品来解释饥荒是行不通的,历史上所以有许多饥荒发生,并不是因为物品十分匮乏,而是因为社会藩篱的存在,弱势群体对食品的应得权利得不到制度安排的保护,于是就发生了一方面食品并不缺乏,一方面成千上万甚至数十万人大规模因饥饿而死亡的人道灾难。森发现,基于应得权利的制度化,民主制国家从未发生过大规模的饥荒。贫困,根本上是应得权利的贫困。

  矿难,与饥荒有着很大程度上的同构性。用森的应得权利理论审视矿难可知:正是矿工应得权利的贫困,而不是矿工本身的贫困,才导致了矿难频发。正如饥荒的发生机制那样,物质贫穷并不必然导致矿难,只有权利贫困才必然引发矿难。

  基于生活的贫困,穷人应该享有这样一项应得权利:免于“较低工资、较危险工作条件”的强制———也就是说,应该让他们免于在“要么全家饿死”与“要么从事高危工作”间进行两难选择。物质的极端贫困,决定了他们的选择空间非常小、选择自由非常贫困。有学者形容穷人的脆弱“就像一个人长久地站在齐脖深的河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他们缺乏与老板进行讨价还价的资本。这方面,政府应该承担起积极的监管责任,保证穷人能有一种安全的工作环境。

  歹徒用刀逼着你,要么交出钱,要么就选择死———看起来你似乎有选择的自由,其实你并无选择。同样,贫穷的矿工面对危险的矿井也是如此。一个负责任的安全部门,是不会置矿工于这种弱势的选择地位的。而何院士“穷人太穷使矿难不可避免”的逻辑起点,恰恰是置矿工于两难困境中,应得权利被遮蔽。

  物质上的贫困,表明穷人已经处于一种非常不利的地位,他们是不应该承担起“避免矿难”的道德责任的。相反,“避免矿难”应该是穷人“坐享其成”的一种应得权利。那些处于优势地位的部门和人,从矿长,到地方政府,到监管部门,才是“避免矿难”的积极责任者,他们有责任通过制度安排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陷矿工于危境,就是他们的失职,把无力主宰自己命运的矿工拉上“安全自负”的责任烤架,这是非常可耻的。

  中国煤矿安全处于失控状态,归咎于穷人的物质贫困,还是应得权利的贫困,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则问题———如果是前者,穷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是后者,矿主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是前者,中国矿难的抑制将遥遥无期,因为穷人的脱贫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如果清楚地看到后者,看到穷人应得权利的贫困,遏制矿难才是一个可以触摸的到的希望。

□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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