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是他在北京天安门附近的一个厕所里挂在挂钩上的一个蓝色的包里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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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michiko 于 2005-12-17, 12:54:56:

孙英杰案柳暗花明 误服药找到真凶证明清白之身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00:35
生活报


  在10月举行的全国十运会上因兴奋剂检测呈阳性而陷入尴尬处境的我国著名长跑运动员孙英杰,于本月16日在五大连池市秘密打赢了一场官司,从而证明了自己的“清白”之身——服禁药“强力补”乃他人陷害。

  在十运会女子万米决赛后的兴奋剂检查中,孙英杰A瓶尿样呈外源性雄酮阳性。10月20日十运会组委会对孙英杰及其所代表的火车头体协代表团做出了取消孙英杰十运会女子1万米比赛成绩和继续参加十运会比赛资格、取消火车头体协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的处罚。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将对孙英杰处以不少于两年的停赛处罚,其教练王德显处以不少于一年的停赛处罚。

  事发后,孙英杰一直认为是被人陷害,自己是无辜的。为了寻找证据,孙英杰和她的教练王德显进行秘密调查,最后,他们将目标锁定在王德显弟弟王德明执教的青海省体工队运动员于海江身上。

  据王德显对记者说,于海江是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太平乡南泉村人,是王德显在齐齐哈尔训练时相识的,之后,王德显将于海江推荐给了王德明门下做了自费队员,由于两队经常一起在青海训练,所以,队员之间相互也都比较熟,这样于海江有机会接触孙英杰。

  由于被告是五大连池市人,所以,孙英杰向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孙英杰于2005年11月15日向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于海江对其名誉损害并要求赔偿。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于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12月16日一审判决原告孙英杰胜诉。

  据原告孙英杰在法庭上诉称,她于2005年10月17日参加全国第十届运动会女子1 万米比赛后,按照规定进行尿检。2005年10月20日,中国第十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宣布孙英杰违反《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使用了外源性雄酮,被中国第十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取消了万米第二名的成绩,并取消继续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其他项目比赛的资格。

  此后,孙英杰委托国家女子中长跑队主教练王德显对与此有关的人员进行调查,发现青海省体工队运动员于海江在孙英杰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5年10月16日中午私自在孙英杰平时习惯饮用的猕猴桃果汁饮料中放入被告自己服用过的“强力补”。

  原告孙英杰在庭审中认为,在2005年10月16日参加北京国际马拉松比赛暨全国第十届运动会马拉松比赛,赛后例行的尿检正常,并没有外源性雄酮。事隔33小时在第十届运动会女子万米比赛后却发现了兴奋剂,因此被告于海江的“强力补”是造成原告孙英杰被处罚的直接原因。原告孙英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于海江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向原告孙英杰赔礼道歉,判令被告于海江赔偿精神损害费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于海江在庭审中承认事实是他造成的,辩称动机是出于想帮原告孙英杰。于海江在法庭说:“我就是出于想帮她,因为孙英杰是我心中的偶像。可以说她的一举一动都牵动我的心,我对她特别痴迷,特别崇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孙英杰系中国火车头体协体育工作队运动员,国家女子中长跑队队员。王德显系国家女子中长跑队教练员。王德显之弟王德明系被告于海江的教练员。被告于海江系中国青海体育工作队运动员。原告孙英杰于10月16日前来北京,住在教练员王德显家中。于海江、程乾育、李壮、杨威峰4名队员也于10月16日早去王德显家用餐。早餐过后原告孙英杰开启一瓶猕猴桃果汁,并饮用两纸杯。剩余果汁放在桌旁的纸箱上。然后去参加比赛,孙英杰同时取得北京国际马拉松赛暨全国
十运会马拉松赛冠军。赛后“兴奋剂”检测正常。10月16日中午被告于海江去王德显家取箱子。王德显家只有保姆裴丽杰一人在家。听保姆说“孙英杰取得了第一,但到终点累得坐地上了”。于海江乘保姆做饭之机将自己平时服用的药物胶囊(强力补)取出7~8粒,掰开将药粉放进10月16日早孙英杰所剩的猕猴桃果汁瓶中。然后,于海江返回山海关的训练基地。当天下午3时许,孙英杰回到王德显家中,饮用了早晨饮剩的猕猴桃果汁饮料,并于17日早将剩余的果汁喝掉。随后乘飞机赶往南京参加当日的十运会万米比赛。在10月18日十运会组委会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中,孙英杰A瓶尿样检测呈外源性雄酮阳性。

  对于“强力补”的来路,于海江在法庭上说,药是他在北京天安门附近的一个厕所里挂在挂钩上的一个蓝色的包里拣的,自己以为是补药,并不知道是兴奋剂,不过吃过几次后感觉身体很有劲,于是当时就想到放进孙英杰喝剩的饮料中,暗中帮助偶像。同时也有好奇心作祟。

  五大连池法院认为,被告于海江擅自在原告服用的饮料中放入竞技体育运动中禁止使用的兴奋剂,致使原告孙英杰在十运会万米比赛后尿样检查呈外源性雄酮阳性,原告孙英杰因此受到处罚,部分媒体公开进行了报道,损害了孙英杰的名誉,破坏了孙英杰在公众中的形象,侵害了孙英杰本人的名誉。

  五大连池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孙英杰的诉讼请求,被告于海江在国家级报纸上登报公开向原告孙英杰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孙英杰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诉讼费。登报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一审判决后于海江表示可以当面向原告孙英杰赔礼道歉,但不能接受媒体向外公开此事,精神损害赔偿费也无能力承担,并表示有可能上诉。

  孙英杰在判决后说:“从始至终我都认为我是清白的,今天有了这个结果我是很欣慰的,毕竟对我的名誉有了一个证实,至于以后的结果或处分啊,那都要看田管中心的了。”

  当记者问她,能否参加2008年奥运会。孙英杰说:“这要看田管中心给我禁赛几年了,如果禁赛两年以上,我可能参加不了,如果禁赛两年以内,还是有可能会参加的。”

  至于孙英杰是否会拿胜诉状去申请开第二次听证会,她坦言:“王指导有可能把胜诉状交到田管中心,但听证会有可能开,也有可能不开,这都由田管中心领导来决定。”

  走出法庭,王德显和其爱人以及孙英杰三人便乘坐一辆越野车匆匆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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