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可怜,为了一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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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和气生财 于 2005-12-16, 11:59:16:

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建议对王成俊擅自转让职务技术成果进行严肃处理


12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四川大学与王成俊职务技术成果奖励上诉案的判决下达后,在学校引起强烈反响。王成俊退休前所在的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立即召开会议,参会教授对王私刻公章、擅自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企业的行为十分愤慨,强烈要求学校对其进行处理。学校也在14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案件有关事实。

我校一贯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国内最早制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保护条例的学校之一,早在1998年就出台了《四川大学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和《四川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鼓励和保护学校科研人员努力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王成俊的科研成果属职务发明,其技术成果所有人为其法人――四川大学。王成俊在职期间,承担了国家和四川省支持的小麦研究课题,1996年,他以当时四川联合大学生物工程系小麦科研组的名义,未经学校允许,私刻“四川联合大学生工系小麦科研组”公章,擅自与某公司签订协议书,以1万元人民币的转让价同意对方购买所谓的两个小麦品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企业(后经查证,这两个品种未通过有关部门的审定)。这种擅自转让职务发明的行为既违背了科研人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也违反了学校科研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学校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的名誉损失。

学校科研处和生命科学院负责人多次要求王成俊配合学校就此事的调查和解决,写出书面检查并交出私刻的公章,但王一直拒绝配合。经过当时学校有关方面的艰苦工作,2000年学校从该公司获得对侵犯学校名誉权的赔偿,而王成俊却在此时要求学校支付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金并引起了此后的诉讼。

法律法规保护的是对科研成果进行合法转化的权利,王成俊以非法行为获取成果转化带来的经济效益的事件,应受到处罚和谴责。这样的先例出现,客观上助长了私自侵权、侵犯国家利益的不法行为,会给高校的科研管理工作带来混乱,甚至在全国高校和社会上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利于中国着力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形象的塑造。

学校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一审在事实认定上的偏差,体现了公正性,但还不够。学校将保留进一步申述的权利,目前正在调查、论证追究王成俊私刻公章、私自转让科研成果的法律责任,并将对其作出相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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